就電力交易方面說,歐洲特別是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優先并網發電有著硬性規定和模型原理—Merit Order,這方面在我國也是經常被提出和探討的問題,但實際履行性和保障性還待論證提高。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隨電改腳步的加速逐步推進,就市場構建方面有與歐美市場原理有相通之處也保持了中國特色,并且帶動一批售電公司發展。但當下基于初期市場規則的售電套餐及合約模式還較為單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化這一歐洲國家尚在推進話題來說,如何推進我國可再生的市場化還在起步,綠電售電更是空白。
碳交易方面,全國碳市場的建立很早前便被討論,其本身的交易體系和產品類型還未完全明確,故與綠證之間的關聯還不能完全做出定論。可以區別的是二者之間的設計出發點,碳交易中的碳配額與核證碳減排當量設計目的旨在控制生產發展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值;而綠證的推行解決的是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問題,較火力發電來說可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碳排放較少,在減排和環保方面可以理解為碳減排體系的子集小分支。歐洲部分國家一些中小型企業在不足以拿到碳配額EUA的前提下利用非配額制的綠證來做碳足跡抵消減少。但是綠證與核證碳減排當量CER(或CCER)之間不認為可以重復申請與交易。綠證面向的控排端在于發電企業,而碳證面向的則是各行各業。此外,我國新頒布的《環境稅》對二證的沖擊,對綠證交易附加價值也存在潛在關聯。
最后,中歐綠證書面設計的內容基本相同,但實質確大有區別。歐洲國家的綠證認購方主要在處于B端的發用電企業,這一方面源于內部指令和各國法律的硬性規定,一方面也是企業整體優化競爭的需要。綠證的交易形式多以采用拍賣為主,也可場外交易,但是交易平臺多在電力交易中心而非綠證核發機構,這也許與上面提到的綠證電能合并交易模式有關。
純綠證交易模式及其價格索引

如圖給出了現有規定下的虛擬交易情景假設。電能到用戶處無法實際辨別發電類型來源,不論是傳統還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都可以簡單理解為將匯入一個電力池中并被傳輸分配。而這里的綠電供應商指獨立于發電企業之外的第三方供電局或售電公司或發電企業下屬銷售部門。電能的流向本身因不涉及物理交割沒有發生改變。綠色屬性轉讓即不拿補貼的可再生能源電站申請綠證核發并通過出售獲得綠證價格。
其中的關鍵點在于綠證價格和所謂綠電價的確定。綠電供應商提供有綠電屬性的電力合約,一方面像新能源電站支付可再生能源附加及綠證價格,另一方面向實際傳統電力供應商支付傳統電價。在國家可再生能源附加和其它政府基金一定的前提下,在輸配電價逐步核準的情況下,對歐洲推行綠證綠電的國家進行分析將或對如何使諸如此類交易變得合理有意義提供借鑒。

歐洲國家中實行綠電配額制的國家有英國、意大利、瑞典、挪威、波蘭及羅馬尼亞,其它國家的綠證交易只是電力來源標識規定下的自由交易。綠電強制配額和綠證有著相似之處,但是綠證和綠電配額交易是互不相通的,綠證持有不可以抵消綠電配額。從二者價格區別上可以更加明確這一點,圖左是北歐斯堪的納維亞水電站從2010到2014年間的綠證價格發展,基本在0.2歐/MWh到0.8歐/MWh之間浮動,其中2011年3月的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刺激綠證價格大幅上抬(紫色折線),隨后又歸于平穩。圖右是2006到2012年挪威的綠電配額elcert價格,最高可達38歐/MWh(376SEK/MWh)。綠證及綠證強制配額價格間的巨大差異與政策推行的目的達成呈正相關,卻又影響強制配額執行方的利益發展,所以二者之間的平衡點或者其它創新或許可成為新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