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
2017年2月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補貼機制,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制度。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綠色電力證書認購工作,將依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
通知的發布不僅表明了我國綠色電力證書準備實施,也明確了該項工作的實施時間表。通知引起了電力從業人士中的熱烈討論。
二、什么是綠色電力交易證書
綠色電力交易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收益的憑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予以確認的一種指標。綠證可以作為獨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計量工具,也可以作為一種轉讓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等正外部性所有權的交易工具,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補償可再生能源環境效益的一種政策機制。當前,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等20多個國家實行了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
三、背景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我國采取可再生能源電力“定電價”補貼政策,極大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十年來,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規模,以及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都走在了世界前列。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通過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籌集,雖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從最初的每千瓦時0.1分錢提高至1.9分錢,但始終沒有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需求,到2016年底,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累計缺口預計達600億元。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不夠,另一方面電價附件不能按時足額征收上來。
表: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調整情況
政策時間2006.1.202009.11.192011.12.12013.8.302015.12.27
電價附加標準(分/kwh)0.10.40.81.51.9
截止到2016年底,財政部共發布了六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表:六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統計


圖:六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統計
截至2016年底,全國光伏累計裝機容量為77GW,風電累計并網裝機容量為149GW。可再生能源補貼不能按時發放,影響了新能源發電運營企業的現金流,尤其對于光伏企業更加嚴峻,因為補貼資金占到光伏電價的近70%,而目前光伏項目納入補貼目錄裝機占比僅為44%,遠低于風電的71%,很多光伏項目2年沒有拿到補貼。
隨著我國電改的深入推進,未來電價會逐步取消政府定價,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所有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方式需要做出相應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會嚴重影響投資的積極性,最終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自主承諾減排目標的實現,以及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順應市場化的要求,也將落實發電企業在完成減排目標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四、政策依據
2016年3月3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提出“研究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托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可通過證書交易平臺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首次明確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2016年4月22日,國家能源局下發了《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建立燃煤火電機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有關要求通知意見的函》提出“2020年各燃煤發電企業(項目法人,含自備電廠)承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配額與火電發電量的比重應達到15%以上”,在承擔配額指標的途徑和方式上,提出“通過自建非水可再生能源項目或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的方式”。
五、實施意義
1、綠色電力交易證書將有效降低國家財政的補貼壓力
2、綠色電力交易證書的有效推進可以解決補貼資金來源和提高補貼的效率
3、綠色電力交易證書是推進配額制的制度基礎,推進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進程
4、緩解目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現金流問題,提高投資的積極性
5、將加快風、光電力消納,提升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滲透率
六、實施前景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明確了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見下表)。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15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國能新能[2016]214號),2015年我國絕大部分省市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仍與2020年目標最低要求仍有差距,尤其在中東部地區。
表: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圖:2015年分省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與2020年目標值
七、國外政策對比

八、問題
1、目前相關細則尚未出臺,許多企業不清楚如何操作
2、具體考核細則不清楚,企業不清楚利益點和優劣勢,是否認購還有些觀望
3、市場總量平衡問題,此外價格不得高于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且通過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競價形式確定價格,整體度電收入或出現下降趨勢
4、當前補貼存在地區差異、項目差異,不同能源類別差異,比如風電可能比光伏綠證更好買,如何平衡才能保障整體發展。
5、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考核制度尚未出臺,存在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