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9日9時30分,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云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云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云公民,蒙古族,生于1950年9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1968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他曾在內蒙古托克托縣古城鄉白家營村插隊,1979年結束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汽車制造專業學習后,在呼和浩特市、伊克昭盟等地工作,后來赴任山西。
2020年9月30日,官方通報云公民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為親屬經商辦企業‘鋪路搭橋’”,還被指“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
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云公民作出逮捕決定。2020年11月27日,最高檢通報,吉林檢方對云公民提起公訴。
2021年4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云公民受賄一案。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8億余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云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