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鳴
2014年10月,法國經濟學家讓·梯諾爾(Jean Tirole)因其在“市場力量和監管分析”方面做出的巨大貢獻獲得了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作為新規制經濟學的開拓者,讓·梯諾爾在眾多領域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本世紀初,他與美國學者保羅·喬斯科(Paul Joskow)一起就電力市場機制、市場力和市場效率等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并得出了兩條重要結論:售電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會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在競爭不完全時,獨立售電公司也會延續以往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導致電價無法下降。這一顛覆了眾多人“常識”的結論,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國電力市場改革,特別是售電側改革的問題。我國售電側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改革應該走什么路線?在現有國情下改革是否可行,可能帶來的后果有哪些?
一、售電側改革的思路和目標
要厘清售電側改革目標、模式、路徑等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售電側改革的原因是什么。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已逾十年,時至今日,電力市場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電力消費者與電力生產者被制度化隔離,價格信號難以向用戶有效傳導,這導致了“煤電矛盾”、“周期性電力短缺”等一系列問題;其次,電力用戶普遍缺乏選擇權和議價權,廣大電力消費者自主調節、節能減排和創新能力難以充分發揮,電能利用效率偏低;第三,價格信號明顯扭曲,電力資源難以實現優化配置,不利于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制造業競爭能力的提升。而作為電能“發-輸-配-售”的最后一個環節,售電側的改革和最先放開的發電側改革遙相呼應,并且不直接涉及電網安全運行問題,操作阻力相對較小,因此,社會各界普遍將其作為我國下一階段電力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以解決我國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積弊。
我們認為,我國售電側改革最終目標是要實現一個競爭性的售電市場,從而提高市場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提高電網運營效率和供電服務水平,應考慮逐步放開售電側市場,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采用相適應的操作思路。通過售電側市場的逐步開放,構建多個售電主體,放開用戶選擇權,形成“多買方-多賣方”的市場格局,構筑“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行業結構,建立政府監管下的電力市場體系,進而提高效率和服務質量,最終實現增加全社會福利的目標。
售電側改革,或者說售電側市場的建立需要注意兩個關鍵:一是要逐步放開用戶選擇權。為促進售電側市場放開的有序推進,用戶選擇權的放開應分階段、分用戶類別有序進行。根據國際經驗,應首先開放大用戶的購電選擇權作試點,其次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妥善處理銷售電價的交叉補貼問題,逐步放開中小用戶選擇權。另一方面,分階段構建多元化的售電主體。售電側市場放開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則更多的是扮演“默認供應商”的角色。隨著售電側市場化改革的穩步推進,不同售電主體的構建或引進還應充分考慮可操作性、市場成熟度等因素,分階段、有規劃的開展,降低改革風險。我們認為,未來多元化的售電主體主要由以下幾類構成:一是負責“兜底”的傳統電網公司組建的售電公司;二是由發電企業組建的售電公司,這類售電公司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三是由原來的節能公司或者電力設備建造、安裝公司組建的售電公司;四是依托用戶群配電資產組建的售電公司,這類公司一般含社會資本并擁有固定資產;五是完全由社會資本成立的獨立售電公司,按照理想的市場結構設計,這類售電公司在未來將扮演主要的競爭性售電主體。
當然,隨著售電側改革的深入,無論是發電側還是用戶側的主體都必然會呈現多元化。而這種改革趨勢,是否能像預想的一樣提高市場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國外的售電側改革結果可以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梯諾爾的研究成果又可以給我國以哪些借鑒?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
二、國外售電側改革效果分析
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開展售電側改革工作較早,其中德州是美國唯一的從消費側改革開始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州,其電改法案于2002年生效,十二年來,85%的工商業用戶至少一次變更了其所屬的售電公司,40%的居民用戶也從傳統售電公司轉向了獨立售電公司,但是德州售電側改革的結果卻與人們所想設想的大相徑庭。
首先,售電側改革未能壓縮供電企業利潤空間。2013年,美國學者Puller和West較為嚴謹地對比分析了德州電改十年間,改革地區和非改革地區不同體制供電公司的利潤和電價策略。改革前,改革地區的傳統壟斷供電公司與非改革地區的傳統壟斷供電公司有變化趨勢相同的利潤曲線;改革區的傳統壟斷公司比非改革區的利潤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利潤不僅仍然比非改革地區壟斷企業高,而且利潤差距逐漸拉大。而改革地區為加強競爭引進獨立售電公司并沒有改變售電公司利潤較高的情況。事實上,改革地區的市場中,并未出現人們所期望的“競爭降低供電商利潤”的現象。
其次,售電側改革未能有效降低電價。實踐證明,售電側改革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競爭”的市場,形成的很可能只是一個具有壟斷特性的“偽市場”,這個“市場”無形中增加了壟斷經營商的數量,使售電公司之間形成“合謀壟斷”,從而獲取更多的不合理利益。這也正是為什么德州改革區的售電公司比非改革區的公司利潤更高的原因。在德州電力市場運營的過程中,采用低電價策略的往往是那些剛剛進入市場、為了拉攏客戶的獨立售電公司,已有的獨立售電公司和傳統壟斷公司都不會采取降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