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發展改革委,灌陽縣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李向幸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桂紀〔2018〕97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關于給予李向幸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桂監決字〔2018〕18號),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李向幸利用職務便利,在風電項目開發建設及安排裝機容量等方面為私營企業主謝某某提供幫助,違規收受其財物,涉及的灌陽南江風電項目(裝機容量5萬千瓦)因此得以列入我區2017年風電建設開發方案,并于2017年11月獲我委核準(核準文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灌陽南江風電場工程核準的批復》,核準文號:桂發改能源〔2017〕1398號)。
2019年5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桂0302刑初83號)對私營企業主謝某某進行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判決認定。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2號)第56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經核實,灌陽南江風電項目目前尚未開工建設,現我委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特此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