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當前風電產業正處于發展的“十字路口”,分布式風電被認為是撬動產業下一輪爆發的“藍海”。今年以來,一系列政策紅利試圖帶動分布式風電“換擋”進入快車道。
放眼世界,作為現代風電的故鄉,丹麥風電滲透率高居全球第一,分布式風電正是其陸上風電的主力;作為能源轉型的標桿,德國在向清潔能源轉型過程中,大力發展包括分布式風電在內的分布式能源功不可沒。這些歐洲國家在發展分布式風電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既給我們提供了參考模板,也給我們提供了前車之鑒。
因地制宜發展風電
與國內集中式風電和分布式風電涇渭分明不同,在歐洲,并沒有集中式風電和分布式風電的區分。
驅車行駛在丹麥的小鎮公路上,三五臺散落的風機會不時闖進你的視野。丹麥風能工業協會CEO Jan Hylleberg告訴記者,在丹麥,一般根據資源、電網、負荷條件等情況,確定風電場的開發規模,并接入合適的電壓等級。風場宜大則大,宜小則小,并不會人為將其劃分為集中式風電還是分布式風電。
據了解,丹麥、德國等國都有一定比例的小規模開發的風電,接入配電網就地消納,類似于我國的分布式風電。而在西班牙,由于風資源與負荷中心分布不均衡,小規模風電開發比例較低,多采用大規模風電場開發,通過電網外送到負荷中心,類似于我國的集中式風電。
丹麥技術大學(簡稱“DTU”)是全球風電人才的搖籃。DTU風能研究中心副主任Peter Hjuler Jensen介紹說,丹麥陸上風電機組主要并入配電網,接入20千伏或更低電壓配電網的風電裝機容量約占全國風電裝機容量的八成以上。究其原因,一是丹麥風電起步較早,受當時技術制約,機組規模較小,所以一般就近接入配電網;二是在風電開發過程中注重風電機組對城市規劃及自然景觀的影響,使風機和風電場與周邊社區融為一體。
德國與丹麥類似,陸上風電場裝機規模較小,德國90%的陸上風電場裝機小于9臺風機,大多連接到6千伏—36千伏或110千伏電壓等級的配電網,以就地消納為主。現有的分銷網絡可實現包括風電、光伏和生物質能在內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大規模整合。
一位工作于丹麥的風電工程師告訴記者,分布式應用是歐洲應用風電的最初形式,風機散布于機場、港口甚至社區是常態。由于距離居民較近,從一開始就采用較高的風機安全標準,對噪音、光影等有更嚴格的控制。
政策驅動分布式能源
歐洲諸國在推動包括分布式風電在內的分布式能源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一個重要因素是,制定了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法律和激勵政策。
丹麥、德國等歐洲國家對風電主要實施強制回購(Feed-in Tariff)、凈電量結算(Net Metering)和投資補貼(Capital Subsidies)相結合的政策,并且通過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推動了分布式風電項目的投資。
據了解,2000年,德國政府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規定電力運營商必須無條件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格購買綠色能源電力,其中風電按市場平均價格的90%執行。政府則負責向運營商提供總投資額20%-45%的補貼。在此基礎上,德國還制定了《市場促進計劃》,對有意進軍市場的綠色能源商提供優惠貸款,不僅利息低,而且貸款期限長。
相比之下,盡管我國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關政策,但相關法律仍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分布式能源的發展仍然相對緩慢,《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對分布式能源的保護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在能源轉型過程中,也曾出現一些偏差:比如,新能源發電量大幅增加,但傳統火電發電量卻未明顯下降;新能源發電成本在下降,但居民用電成本反而升高等。2016年,德國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法》改革草案進行了“糾偏”: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面引入溢價補貼機制,固定電價補貼演變為“溢價補貼+電力市場價格”。
電價機制和電網配套不可少
丹麥是連接北歐和歐洲大陸兩大電力系統的樞紐,這意味著丹麥擁有強大的電網調度能力。比如,挪威的水電可以通過蓄水放水實現對丹麥風電的補充。與此同時,丹麥積極推進與鄰國間國際包絡線建設項目,為能夠更加靈活的消納可再生能源提供基礎。
與分布式能源相對應,歐洲各國也積極開展微電網研究。其主要方向是,考慮如何更好滿足用戶對電能質量的多種要求以及滿足整個電網的穩定和環保要求。
如果說,強大的電網是硬件基礎,那么,市場化的電價機制則是保障分布式風電等可再生清潔能源興起的軟件基礎。
Jan Hylleberg表示,丹麥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是多能互補的系統,除了風電外,還有水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以及儲能單元。在分布式風電和分布式電源日益增長的情況下,丹麥建立了完善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制定了合理的定價和交易規則。
據介紹,在丹麥等國,一系列電力市場規則發揮作用,電力的生產和消費平衡通過電價得以體現。價格作為信號,可以有效調節電力生產和消納,實現電網對電力生產和消耗的平衡。這也為電網中的儲電單元建設提供了價值空間。
反觀我國,電網堅強程度和調度能力雖媲美歐洲,但在市場化的電價機制方面卻有軟肋。而分布式應用模式既是解決就地消納和棄風限電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案,也是轉變電力供應方式和倒逼電力市場改革的重要手段。
有業內人士認為,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目前尚未體現分布式清潔能源的核心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已經參與了全電量市場交易的企業,無法再購買分布式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不能就近賣給有需求的用戶,只能自發自用、余量或低價賣給電網或白白棄掉,不利于分布式能源的清潔利用和能效提高。
社區風電,形成利益共同體
在丹麥、德國等國,除了政策推動分布式風電發展外,風電與社區、居民形成了非常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關系。社區居民通過聯合購買風場的股份,保證了社區可以受益于風力發電的投資,也顯著提升了公眾對于風電的接受度。
社區風電是近些年興起的分布式風電的一種應用形式,發電主要目的為自用,多余電量并入電網,打包出售。歐洲民用電價較高,利用社會投資解決了自發自用的問題,同時還能增強民眾對新能源利用及節能減排的觀念。
丹麥是社區風電的先行者,丹麥80%的分布式風電場都具有社區風電性質。丹麥市政能源機構不但購買社區風電,而且參與投資,為社區風電在丹麥的普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德國,75%以上的分布式風電都可以歸為社區風電。社區風電的擁有者可以為當地農場主,也可以為獨立公司和合作社等。獨立公司一般會購入社區風電公開發行的股權,能源公司的參股也越來越廣泛。
Henrik Stiesdal號稱丹麥風電“教父”,在丹麥風電界是“神”一般的人物。他告訴記者,在丹麥等國,相比把錢存入銀行、投入股市,人們更樂于去投資風電。其運行穩定,投資回報較高,也是養老基金投資的一個有效途徑。
“風機被分成很多股份,一股大約合4000丹麥克朗-4600丹麥克朗, 丹麥平均月收入為4萬丹麥克朗,這確保了所有的居民都有能力購買。” Henrik Stiesdal說。
據介紹,一臺風機的生命周期為25年,投資成本回收時間通常為10-15年。中間商給予風機擁有者固定的電價,這意味著投資成本收回之后,還有10-15年的純盈利,股份持有者可以持續獲得相應分紅。
在Jan Hylleberg看來,社區風電要獲得成功,必須讓當地居民盡早并且持續地參與到社區風電項目中。在前期,把社區特有的需求和條件融入到項目中;項目建成后,在為當地政府帶來稅收的同時,也為當地居民帶來了便宜的電力和就業的崗位。
他認為,社區風電的形式,能夠顯著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滲透率,這將幫助中國實現可再生能源的長期目標。
實際上,沒有受到當地社區接納,沒有與居民形成緊密的共同體,這正是我國分布式風電難以推廣的一個重要因素。歐洲社區風電的經驗不能照搬,但卻值得借鑒。(來源:中國能源報)
上半年棄風限電情況好轉 風電項目或迎來開工高峰
隨著風電行業上半年棄風限電情況的明顯好轉,并且陸上風電部分省份的紅色預警解除,之前停滯的風電項目有望重啟,海上風電和分散式風電也有望迎來快速發展。為享受高電價,這部分裝機需要在2019年之前開工建設,行業或將迎來“開工潮”。
漳澤電力7月11日公告,擬由全資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投建織女泉風電四期99.5MW風電項目,投資金額為8.22億元。織女泉風電場規劃分四期進行建設。一、二、三期工程自投產以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為公司帶來了較好的投資回報。
另外,7月13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國能源建設發布公告稱,公司附屬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省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與中廣核陽江海上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廣核陽江南鵬島400MW海上風電工程委托承包合同。項目合同金額超過28億元,合同工期為28個月。
有分析師表示,這種種跡象都表現出,風電行業在消納改善之后,核準未建項目的經濟性和運營公司的資本開支能力有望得到改善。并且在風電競價新政下,存量核準未建項目有望加快建設進程,風機制造商訂單或加速釋放。
多公司稱風電盈利好轉
2018年的時間已經過半,各大運營商在6月份及7月份集中公布上半年風力發電數據,上半年發電量增長強勁。上半年各運營商發電量增速明顯,其中大唐新能源同比增長超過30%。從單月數據來看,6月份風況優于5月份風況,龍源電力和華電福新六月份單月發電增速環比均有明顯提升。風力發電成本較為固定,發電量增加帶來的收入增長有望大部分轉為凈利潤,帶來較高業績增長。
據吉電股份半年報預告顯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凈利潤預計盈利1.5億元-1.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5.47%-321.83%。公司表示,公司新能源板塊電量完成情況較好,尤其是省內風電發電量好于預期,同時增量項目效益逐步顯現,上半年公司新能源板塊同比增利1.68億元,經營成果好于預期。
另外,川化股份在最新披露的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中表示,能投風電今年上半年經營情況良好,盈利能力穩定,根據重組時能投集團作出的業績承諾,2018年度能投風電將實現扣除非經營性損益后的凈利潤1.35億元。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能投風電對實現今年的利潤承諾已打下較好的基礎。
隨著我國風電累計裝機容量的持續上漲,我國風能發電規模隨著持續上漲。2010年以來,我國風電行業發電量逐年增長,從2010年的430億千瓦時,增長到2017年的2695億千瓦時。近幾年,我國風力發電量增速較高,2015年-2017年復合增速高達29%。2015年,中國風力發電量為1863億千瓦時,同比增長31.94%。
2016年年底開始,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鼓勵發展風電項目,例如:“十三五”風電的布局則是,提高風電消納能力,結合輸電通道積極推動大型風電基地建設,其中三北地區建設規模將達到1.7億千瓦。同時,開發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風能資源,建設規模將達到7000萬千瓦。此外,積極穩妥推進海上風電,建設規模將達到1000萬千瓦,推進綜合示范區應用。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則鼓勵在深遠海建設離岸式海上風電場,調整風電并網政策,健全海上風電產業技術標準體系和用海標準。
多項風電相關政策的持續發酵必將進一步促進風電的建設與發展,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的測算,2018-2023年我國風能發電規模增速將保持在30%左右,到2023年我國風能發電規模將會超過6500億千瓦時,接近于2017年的2.5倍。
利好政策不斷出臺刺激行業
而截止2016年底,我國已核準未建設的風電項目容量合計84.0GW,其中2016年新增核準32.4GW;國家能源局公布2017年將新增核準項目30.7GW,上述項目均有望在2020年前開工,合計114.6GW。
根據國家能源局的風電電價調整方案,上述114.59GW的項目需要在2020年前開工建設,以獲得0.47-0.60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否則上網電價將被調整為0.40-0.57元/千瓦時。前文預測,2017年新增裝機容量約19.3GW。考慮到2015年電價調整發生搶裝潮,年底風電設備由買方市場轉為賣方市場,部分業主拿不到設備錯過電價,因此預計未來業主裝機節奏將略平滑。
若以2018年至2020年平均增速計算,新增裝機容量分別為23.2GW/27.8GW/33.4GW,年均28.2GW。預計到2020年,國內累計裝機容量將達到291GW。這將對我國風電行業形成極大地利好,也是上述公司積極投身風電行業的原因之一。
其實,風電的發展與政策的支持也密不可分,“十三五”風電的布局則是,提高風電消納能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中重點提及在新能源發展規模比較大的地區布局適當規模的抽水蓄能電站,建立風水、風光水、風光火等聯合運行基地,積極探索不同場景、技術、規模和領域的儲能商業應用,規范相關標準和檢測體系。
由于政策的支持,以及普遍看好中國風電市場發展前景,大量投資商紛紛涌入風電設備制造業,出現過熱局面。風電制造業的激烈競爭最終迎來兼并整合時代,風電市場也會進一步向大型開發商集中,加之技術的進步和規模的明顯擴大,整個行業正在步入成熟、穩定的工業化發展軌道。
近年來國家大力建設智能電網和特高壓,也非常重視風電并網標準化工作,加之電網企業在2020年接納150GW的風電目標上達成了共識,因而預計未來幾年我國并網問題將有所緩解。
而從風電的細分領域來看,有專家預計未來幾年海上風電開發力度會加大,“一是我國海上風電資源的極為豐富;二是相較陸上風電而言,海上風電具有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較少,風速更為穩定,空間廣闊,允許風機機組更為大型化等優勢;三是中國海上風電資源多集中在東南部沿海地區,靠近人口稠密、對用電需求量巨大的大中型城市,發展海上風電場將有效實現這部分電力的短距離消費,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風電行業西多東緊的現象”。(來源:證券日報)
聯合聲明
中歐領導人氣候變化和清潔能源聯合聲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于中國北京
一、中國和歐盟認為,氣候行動和清潔能源轉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日益顯現。雙方確認其在2015年達成的歷史性的《巴黎協定》下所作的承諾,并將進一步合作加強協定的實施。
二、氣候變化對生態系統和基礎設施的壓力持續增加,并正威脅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氣候變化對水、糧食和國家安全的負面影響已成為加劇社會和政治脆弱性的因素,并成為人群流離失所等不穩定性的根源之一。為了全人類共同福祉,日益加劇的氣候變化影響需要我們下決心應對。
三、中歐雙方承諾展現堅定決心,并與所有利益相關方一道應對氣候變化,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推動全球溫室氣體低排放、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雙方強調,為了發展可持續、安全和具有競爭力的經濟,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全球清潔低碳能源轉型,特別是向可持續、價格合理、穩定可靠和現代化能源服務轉型,是相輔相成的目標。雙方還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改革能源體系可顯著促進就業、增加投資機會并推動經濟增長。
四、通過發表2015年《中歐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6年《中歐能源合作路線圖》和本聲明,中歐雙方決心在氣候變化與清潔能源領域大力加強政治、技術、經濟和科學合作,考慮到全球在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背景下,向資源集約、可持續、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經濟社會的必然轉型。
五、中歐雙方認識到,推動全球自由貿易、投資,和基于規則的多邊體制,對于全面發展溫室氣體低排放經濟及其福利至關重要。
推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進程
六、中歐雙方歡迎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下達成的、旨在加強《公約》實施的《巴黎協定》,歡迎《巴黎協定》有力度的目標及其包容性,歡迎其體現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不同國情。雙方認為,《巴黎協定》是一項歷史性成就,將進一步加速全球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這一不可逆轉的進程。《巴黎協定》證明,基于共同政治意愿和互信,多邊主義能夠為應對當今最重大的全球性問題提供公平有效的解決方案。雙方強調其全面、有效實施《巴黎協定》的最高政治承諾,包括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透明度等各方面。強化行動將為雙方提供重要機遇以實現經濟現代化、增強競爭力,并確保清潔能源獲取渠道增多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
七、中歐雙方歡迎《巴黎協定》迅速簽署并生效,這表明了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共同挑戰方面不可動搖的決心,也給業界和投資者傳遞了明確信號,這些內容已在2016年11月《公約》第22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氣候與可持續發展行動宣言》和2017年11月《公約》第23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斐濟實施動力》中得到確認。
八、中歐雙方將堅定不移地制定進一步政策措施以切實落實各自的國家自主貢獻,并引領清潔能源轉型。雙方呼吁所有締約方維護《巴黎協定》,按照《巴黎協定》的宗旨和條款落實各自國家自主貢獻并逐步強化行動。
九、中歐雙方將與各方一道,按照《巴黎協定》實施細則談判的工作計劃,于2018年在波蘭舉辦的《公約》第24次締約方會議上取得成功且有意義的成果,為實施《巴黎協定》做準備。雙方期待同太平洋地區有史以來首個《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國,即第23次締約方會議主席國斐濟,及第24次締約方會議主席國波蘭開展合作,為完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相關工作計劃奠定基礎,包括形成一份全面的談判案文,同時根據巴黎會議的相關決定,為辦成一次成功、建設性和包容的2018年塔拉諾阿對話做準備。
十、歐盟完全支持發達國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提供1000億美元的集體募集目標,并敦促其他發達國家支持此目標。中歐雙方憶及,在氣候資金問題上,發達國家應繼續履行其在《公約》下的現有義務,為幫助發展中國家在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提供資金。鼓勵其它國家自愿提供或繼續提供這種支持。在2025年前,作為《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優先事項的情況下,設定一個新的集體量化目標,每年最低1000億美元。
十一、中歐雙方強調,加速實施2020年前承諾和行動,特別是批準和實施《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是緊迫和優先的事項,有助于維護各方互信。
十二、中歐雙方將按照《巴黎協定》安排,在2020年前提交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
在其他多邊領域的合作
十三、中歐雙方強調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路徑的全球愿景。雙方一致認為,需要可持續的投資和綠色金融驅動向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經濟轉型。雙方憶及,由中方擔任主席國的2016年二十國集團會議就發展綠色金融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已實施中。
十四、中歐雙方將與其他各方一道推動關于削減氫氟碳化物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獲得廣泛批準。《基加利修正案》是全球層面在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重要進展。中歐將通過聯合行動,推動加熱、制冷和空調系統順利轉向使用環境友好的替代產品。
十五、中歐雙方將加強在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下的合作,包括通過國內措施和國際合作,以確保航空業和海運業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貢獻。
推動雙邊務實合作
十六、中歐雙方有信心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清潔能源領域的合作打造成為包括經濟關系在內的中歐雙邊伙伴關系的主要支柱之一。雙方將著重在以下領域進一步加強合作:
(一)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中歐雙方同意通過定期舉行技術性對話,就制定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開展合作,包括開展減緩和適應方案、能力建設和氣候立法方面的對話。
(二)碳排放交易:中歐雙方認可碳排放交易是一項重要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氣候政策工具,并同意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改革和2017年中國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背景下,進一步推動和強化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雙邊合作,使全球最大的兩個碳市場相互交流經驗與專業知識。鑒此,雙方十分歡迎啟動一個新的雙邊合作項目。該項目將在此前舉措的基礎上,進一步圍繞發展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深入交流經驗。中歐雙方同意,進一步擴大合作以促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發展和實施,包括通過組織雙方碳市場專家間的技術研討會,交流開發、運行和評估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并研究推進長期合作的方式。
(三)能源效率:雙方同意拓展能效領域的雙邊合作,特別是在能效標識、電器能效最小限值標準、建筑能效方面加強合作,以與國際標準對標。
(四)清潔能源:中歐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交流最佳實踐和經驗:清潔能源發電,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或高效大型熱電聯產及其成功入網發電;能源法規和市場設計,包括通過基于市場的支撐機制整合清潔能源供應。雙方重申,愿圍繞更智能和牢固的能源基礎設施及儲能設備開展合作,這對可再生能源的上網和大規模利用也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將探討包括互聯互通的能源網絡在內的可行方案,以滿足全球電力對清潔和綠色替代能源的需求。雙方強調,在以二十國集團和清潔能源部長級會議為代表的多邊能源機制中開展坦誠而持續的合作十分重要。
(五)低排放交通:中歐雙方同意,低排放交通構成了溫室氣體低排放社會與經濟領域廣泛而必要轉型的關鍵部分。雙方同意發起專家對話,討論燃料經濟性和輕重型載重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包括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車的應用。
(六)低碳城市合作:中歐雙方認識到城鎮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關鍵行動方,雙方愿加強中歐低碳城市伙伴關系,通過動員資源使中國城市從歐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中獲益。中國和歐盟將推動雙方城市間及地方政府間集中圍繞可持續城鎮化開展更多結對活動。
(七)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技術合作:中歐雙方認識到技術和科學合作的全球意義,強調多邊合作的收益。雙方重申關于參加“創新使命聯盟”的承諾及該聯盟關于加速清潔能源轉型的目標。雙方同意強化在氣候相關科學研究及技術創新合作方面加強協作,包括發展和應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溫室氣體低排放技術以及制定和實施適應氣候變化方案。
(八)氣候和清潔能源項目投資:中歐雙方認識到開展氣候和清潔能源項目需要資金,歡迎中國財政部和歐洲投資銀行2016年簽署的關于將歐洲投資銀行在華投資擴大到溫室氣體低排放公共交通、適應氣候變化、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林業等領域的諒解備忘錄。
(九)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中歐雙方將探索在其他發展中國家就推廣獲取可持續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動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開展三方合作的可能性,并協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相關合作將特別集中在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計劃、戰略和政策中提及的相關領域。
(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
國家能源局與阿盟秘書處簽署《關于成立中阿清潔能源培訓中心的協議》
7月10日,國家能源局副局長李凡榮在北京出席中國-阿拉伯國家合作論壇第八屆部長級會議,并代表國家能源局與阿拉伯聯盟秘書處簽署了《關于成立中阿清潔能源培訓中心的協議》。
根據協議,國家能源局與阿盟秘書處擬在北京共同建立中阿清潔能源培訓中心,雙方將通過該中心組織光伏、光熱、風電、智能電網等方面的培訓工作。除在北京建立培訓中心外,雙方還將根據實際情況在阿拉伯國家建立一處或多處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