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當前風電瓶頸對策與建議
①風電大基地應系統規劃,落實責任主體
甘肅酒泉至湖南直流的送端缺煤少水,受端湖南省2014年火電利用小時低于送端400小時,水電低1000小時,即使通道建成,也將面臨受端消納和送端調峰問題。由于各省火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與風電電價存在差額,“三北”送電端地區風電補貼在0.2元左右,高于受電端(大多位于我國中東、南部經濟發達地區)平均補貼的0.15元左右,單純從經濟上看,不如在中東部地區加大風電開發力度。由于大型風電基地同時率高,出力波動幅度大,送出距離長,火電機組調峰會更加困難,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壓力更大。
總而言之,風電基地規劃應從安全優質經濟各方面系統解決受電端、送電端、輸電路徑等問題,充分發掘本區域的消納能力,在本區域風電電量富余后,以網對網形式外送,并明確風電送出比例,確保風電建得成,送得出,發得好,整個鏈條經濟可行。規劃一經確定,就必須明確責任主體,嚴格執行誰承諾,誰負責,誰買單的原則。所有先進國家都有這方面的補償機制,龍源公司在加拿大運行的風電項目已經有電網補償限電損失的實例。
②電網要加強系統隨機性技術研究,提高系統消納能力
當前電網一味強調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隨機性給調度帶來了困難,卻沒有主動適應風電的快速增長節奏,提高系統隨機性的分析研究,這是電網調度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規范上的缺失,也直接導致風電限電成為“家常便飯”。從統計特性看,風電以及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出力是確定性和隨機性的統一體,在傳統的電力系統中,電源、線路、負荷等一切電力系統元件的工作狀態,事實上也都是確定性和隨機性的對立統一。電力系統作為目前最大規模的復雜系統,對此有一套成熟合理的平衡取舍原則,我們都知道,其實在整個電力系統中,負荷也存在非常高的隨機性,電網公司也沒有像對待風電一樣把負荷當作100%的隨機因素進行處理。
當前的主要電力生產消費大國,電源結構、電網特性各有不同,如法國核電容量占60%,英國是只有5400萬千瓦負荷的準獨立電網,其面臨的電力電量平衡工作更為困難,但直至目前,在其風電、光電平均電量占比數倍于中國的情況下,仍能夠做到幾乎沒有限電。這些國家的電網運行機構,均深入研究并結合自身市場規則,充分利用了新能源出力特性的統計規律,也用事實證明了,即使不依賴儲能等未來的技術突破,也能實現可觀的新能源替代。因此,只要電網真正把消納可再生能源作為基本經營目標,就能調動其優勢專業資源和跨區域統籌能力,提升風電調度技術水平,實現15%以上的風電電量占比而鮮有限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而且隨著能源電力系統結構的調整和優化,風電電量占比還會有更大的提升。
③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法》,增加風電電量占比
《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國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大法,地方政府和電網公司任何情況下都應嚴格執行。迫于壓力,風電企業會承諾由自身來承擔限電的損失,造成當前限電極其嚴重的情況下,風電企業有法難依、有關部門執法無憑。其實,任何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都是無效的,風電企業只要摒棄之前惡性競爭的做法,拿起法律武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積極維護自身的權益,就能依法合規健康發展。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為保證風電全額收購,從國家節能減排大局角度,火電必須從發電主體向容量主體轉變,從主力電源向調峰電源轉變。無論電源規劃還是實際運行,都要充分考慮火電為風電調峰問題,同時,要建立自備電廠參與調峰的機制,供熱機組也應嚴格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規劃審批,在滿足供熱能力的條件下,供熱機組也要為風電調峰。
只有有關各方都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依法合規進行行政管理和開發運行,才能理順整個發展環境,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我國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