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核準完成率偏低
在對風電項目監管過程中,能源局發現,江蘇省列入國家能源局“十二五”擬核準風電項目計劃的完成率偏低,第一批核準計劃項目10個(61萬千瓦),已核7個(36.45萬千瓦),完成61%;第二批核準計劃項目9個(66.55萬千瓦),已核準6個(33.58萬千瓦),完成50.5%;第三批核準計劃項目27個(162.7萬千瓦),已核準 11個(58.4萬千瓦),完成35.9%。
由于超過核準文件的期限,2014年國家能源局取消龍源南通啟東風電二期、 中電國際鹽城大豐二期陸上風電場、國電新沂河口風力發電場等項目的核準資格。
國家能源局認為,項目列入核準計劃卻遲遲不申請核準,反映出當地對整體規劃工作重視不夠,“搶占項目資源”的心態導致項目申報期間缺少與土地、環境保護等中長期規劃的有效銜接,加之地方相關規劃的頻繁調整,致使項目建設在實際執行中無法落地。
國電集團人士介紹,在國家第一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下發后,地方有搶資源、圈地的傾向,遲遲不能開工建設,土地規劃發生變化后項目夭折。
監管報告顯示,企業對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財稅政策的呼聲較大。問題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資格與認定程序周期較長;二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較為滯后;三是附加補助資金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由于財政等相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對附加補助金額均被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
此外,因分布式自然人光伏發電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相關部委要求,江蘇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供電企業在扣除17%增值稅后,將電費余額支付給個人,個人實際取得補貼實際僅為每千瓦時0.359元。
國家能源局建議相關部委進一步梳理、優化資格認定流程,爭取按季度下發補助目錄,確保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并網后的三個月內能確定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