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機密”無疑已為越來越多的公司所重視,并且上已升到法律意識——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商業機密已越來越普遍。這主要基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表述:“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很廣,任何可帶來競爭優勢的具體信息,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它不但包括產品、配方、工藝程序等,也包括機器設備改進、圖紙、研究開發文件等,而容易被忽視的客戶情報同樣屬于商業機密的范疇,防止離職人員帶走客戶,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約束雙方行為(事實上主要是約束員工行為),提前防范客戶被帶走。
目前不少公司都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協議,通過約定保密范圍的形式約束員工行為,甚至要求重要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時期內不能在同行業工作的苛刻要求。事實上,與重要崗位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不出事情的時候,這些協議如同廢紙,而一旦出現糾紛,協議將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企業利益。同時,簽訂了協議后,也能在心理上給離職員工施加影響,使其不敢輕易冒險違背協議約定、帶走客戶損害公司利益。人才流動不可阻擋,但應當尋求人才的合法流動,企業盡量避免因人才流動而產生的商業秘密糾紛,而簽訂保密協議也是減少糾紛的重要措施之一。
關心公司員工,完善管理機制
筆者了解到,某制藥企業一名從事心腦血管藥品銷售的大區經理在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兩個月后,公司高層才發覺,他們對大區經理使用原公司渠道和客戶為競爭對手公司開展業務感到異常憤怒,但由于事前沒有約定,因此也無可奈何。
事實上,企業平時如果多關心員工,多與員工交流,隨時關注員工的工作和心理變化,掌握動態,給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導,相信類似“笑話”的發生比率會減少不少。同時,在員工離職時,應安排相關人員與之進行離職面談,動之以情,使員工對公司感情的產生共鳴,不至于在即將離職時做出帶走客戶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同時曉之利害關系,威懾員工不要輕易帶走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后果。
要把員工隔離在客戶之外是不可能的,公司的業務因此也無法開展,因此公司在客戶管理上應當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統,這會根據每家公司的不同而呈現出差異。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發現異常情況后,應及時通過交換工作區域、調動工作崗位、進行談話溝通等方式,把可能出現離職員工帶走客戶的“苗頭”滅掉,特別是采取自建營銷隊伍的制藥企業,這點更為關鍵。許多跨國企業從硬件設備上防止員工拷貝公司資料,根據級別,大部分員工電腦是不能安裝軟驅和移動硬盤接口的,但筆者認為,這并不適合中國人思維觀念和工作習慣,在客戶資源管理上,此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離職管理也是防止離職員工帶走客戶的重要一環。不少企業在員工離職時表現出不友好的姿態,甚至刁難阻撓,這是不正常的,這種敵對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離職員工帶走相關情報的決心。同時在員工提出離職請求后,沒有立即指定交接人員,沒有要求離職員工對新接手人員進行相應的工作信息、資料和步驟交接,而離職員工也不知道該如何交接、交接什么、向誰交接,這就造成了工作不連貫性。工作失誤可能會讓離職員工有機可趁并帶走相應客戶,即便不是其帶走,也可能被其它競爭對手所帶走,造成客戶流失。另一方面,在公司得知員工即將離職的消息后,應將消息告之相關部門及人員,提醒提前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不知情的員工把一些重要信息交給即將離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