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網公布了第三批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至此,國網區域共有3811萬千瓦項目經多輪闖關,正式納入補貼清單,但與補貼發放密切相關的各區域“合理利用小時數”和執行細則至今尚未公布。
“合理利用小時數”首次出現在今年1月財政部發布的財建4號文《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財建5號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是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多種情況,計算出來的地區合理的滿發小時數。
在沒有公布合理小時數的情況下,應付補貼額度應如何計算?未來的補貼覆蓋率又該如何預測?業內一致反映,需監管部門給出清晰釋義。
政策初衷
為可再生能源參與電力市場鋪墊
此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電價補貼由三部委發布目錄確權,上述兩份文件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針對新增項目,明確了以收定支、新老劃斷、新增不新欠的產生方式;針對存量項目,為2016年以后并網項目打開了補貼確權路徑;針對所有含補貼項目,明確了僅有合理利用小時部分存在補貼,超額電量部分沒有補貼的原則。
補貼確權從目錄到清單,為何將“合理利用小時數”作為確認補貼發放的測算標準?某能源研究機構不愿具名的業內專家告訴記者:“為推動現貨試點地區可再生能源全量參與市場,按照‘價補分離’思路制定合理利用小時數,即合理利用小時數以內,發放固定補貼;合理利用小時數以外不予補貼。”
在易渡(武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宋燕華看來,“合理利用小時數,意味著‘電價打折’,以前發一度電就有一度電的補貼,現在只有一部分電量有補貼。在電力市場化改革和補貼退坡大背景下,合理利用小時數出臺已成必然,順勢而為是發電側的本分,但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合理利用小時數水平和執行方式。”
上述專家表示認同,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大勢所趨。“未來可再生能源的超額收益更多來自于參與市場競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準確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合理劃定
避免政策形成反向激勵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合理利用小時數與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保障收購小時數”并不是一個概念。“合理利用小時數主要與補貼發放相關,保障利用小時數主要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是否參與市場相關。”
此前有傳言稱,國家發改委擬將一、二、三類資源區合理利用小時數明確為1600、1350和1100小時,記者為此求證了相關部門和研究機構,雙方均表示,目前尚未確定合理利用小時數具體數值,正在對合理利用小時進行核定和測算,未來可能在量化測算的基礎上發布各區域的合理利用小時數。
合理利用小時數應如何劃定?光伏行業協會某業內人士表示,如果一個地區所有光伏電站都執行同樣的利用小時數,顯然不公平。
以光伏電站為例,部分電站使用雙面發電組件、跟蹤支架等先進技術,可以在不增加組件、逆變器數量的前提下,提升系統發電量,增加利用小時數。“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利用小時數,或將打擊光伏企業研發、應用高效技術的意愿,不利于產業技術進步和度電成本下降。政策的目的,是要促進技術進步、效率提升,而不是反激勵。”
宋燕華表示認同,在存量項目股權轉讓中,無論按照經營期累計還是年度目標控制,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部分電量將不存在補貼,發電小時數更高的項目無法取得高回報。“某種意義上說是在鼓勵‘后進’,發電小時數接近合理利用小時數而造價更低的項目更具投資吸引力和收益確定性。”
科學執行
處理歷史欠賬需出臺細則
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曾表示,合理小時數的確定,將為新能源電站的持有方造成較大的資金壓力,新的補貼政策可能對新能源項目評估、交易,以及未來的估值計算產生影響。
在如何執行的問題上,財建4號文的官方解讀中表示,單個項目補貼資金額度根據國家發改委核定電價時采用的年利用小時數和補貼年限確定。達到補貼資金額度的項目不再享受國家補貼,但仍可按照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獲得更多收益。
宋燕華表示:“‘達到補貼資金額度的項目不再享受國家補貼’這句話存在兩種理解:一是按照累計額度控制,二是按照年度額度控制補貼規模。兩種模式項目投資回報會存在顯著差異。但不論采取哪種補貼控制模式,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之后的電量發還是不發,也將成為一個問題。”
此外,設計施工階段即存在組件超配的電站、建成并網后通過技改提升系統容配比的項目,如何適應新規尚存疑慮。從目前各地補貼對賬情況來看,未來補貼會采取怎樣的確認方式,尚無官方確定口徑。
“部分省份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已經接到對賬通知,第八批項目首次取得補貼指日可待,合理利用小時數具體細則盡早提上日程,發電側才好及時調整發展策略。”一位不愿具名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