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預風電,讓棄風問題更加惡化和復雜。
研討會現場,某開發商透露今年虧損情況比去年還要嚴重得多。
“我們去年在甘肅虧損了將近1億千瓦時,其中有5000多萬的交易電量,交易電量基本是零電價。今年開始的時候,甘肅是說只是拿出50億做基礎電量,剩下都是交易或者置換,但后來反映比較強烈,叫停。叫停以后,今年年初他們依然是有火電有125億交易電量,新能源按10%配比,新能源最后交易了有12億多。這12億多依然是零電價,不降到零電價就拿不到量。”
“寧夏現在一直也是有交易,寧夏的交易實際上確實是一個保火電的交易。我們也去拜訪了一下當地——就是說必須得?;痣?、保煤礦、保高耗能,因為是經濟支柱。但我們要是不參加交易,那就沒有電量。還有交易和調度是脫節的,不參加交易,可能我的電量會很慘,但參加交易以后,我這個交易和那個基礎電量并不是疊加的,有的月份或者有的風廠就減掉交易電量,幾乎就沒有了,或者基礎電量很少。所以我們現在屬于量價齊跌。”
如此看來,以前不讓發電,大家說是技術問題,現在可以發電了,卻壓低電價。風電企業蒙受巨額損失,自是苦不堪言。
另一位開發商提到新疆、甘肅、云南三個地區很有代表性,應該分兩類來看:
“新疆和甘肅以降低電價方式扶持地方產業發展?;痣娍梢愿嗬瓌拥胤浇洕a業,可再生能源相對來講在這方面沒有優勢,所以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吸引用戶,打著消納電量來出臺的辦法,變相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價。”
“但云南基本上是不限電的。這種情況下強制要求風電企業向火電企業,包括地方的高耗能企業進行利益輸送,我們認為他們叫風火置換本身就不妥。置換應該是一種交換,我把錢補償給你,你給我什么?通過風火置換也好,還是補償也好,我們企業并不能得到任何東西。不限電情況下強行把我們企業效益去補償、置換給地方的火電這是不合法、不依規也是不穩妥的。”
全額保障性收購不能是空話,法律維權進行時
雖然《可再生能源法》早就確立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制度,但現實中這項規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地。
前幾日,發改委下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無所不能(caixinenergy)刊發了秦海巖對全額保障性收購辦法的解讀。
一個發電項目的收益,是由上網電價和上網電量所決定的,按價保量收購,才能確保投資收益。實際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就是根據各地區資源水平、投資成本、按照內部資本金收益率8%確定的。
舉例來說,我國I類風資源區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風電上網標桿電價是0.49元/千瓦時,所依據的基本測算指標是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8%,再加上長期貸款利率4.9%,I類風區建設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設備折舊等其他指標,則得出一個風電項目的年利用小時數至少要在2180才能保證8%的基本收益。
辦法中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的劃分:
在通過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發電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合理收益的同時,使其超出保障性范圍的發電量參于市場交易。
如果項目有能力達到2300的年利用小時數,那么超出2180保障范圍的120小時對應電量,就能夠以較低的價格競爭取得售電合同,必要時可以用零電價甚至負電價參與市場交易,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實現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的優先上網。
當前我國西北地區的一些省份推行的所謂“直供交易”,是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低于標桿電價的直供交易應該是在完成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前提下,對超額部分做出的市場性安排,即只有市場交易電量部分,才能執行市場價格。
所以,所謂全額,是量的全額和價的全額,不能保量不保價,否則量保了價上不去還是影響風電收益。
研討會現場,風能協會聘請的法律專家李洪楠指出,某些地方部門出臺的文件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訂)、《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2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等文件的相關規定。
而風能協會將視情況采取包括申請信息公開、向國家主管部門舉報、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法律訴訟等在內的多種法律手段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秦海巖透露,截至目前,協會已經完成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依法舉報,并視事態發展情況采取進一步行動。
協會目前已經向甘肅、新疆、云南三個地方政府的部門,包括發改委、工信委,還有電力公司申請信息公開,這是第一步。秦海巖表示,“通過信息公開希望他們能給我們提供一些具體的背景資料,我們根據這些背景資料可以走下一步的程序,比如申請行政復議,甚至可以到訴訟階段。當然如果不給答復,我們直接可以行政訴訟,因為大家有信息公開法,如果不答復就違法,直接可以行政訴訟,要求他必須答復?,F在我們已經遞過去,他們都收到了,正在處理中,因為有時限,目前還沒有到時限,我們等時限到了之后,看看答復的情況。”如果法定時限內沒有回復,不排除相關主體提起行政、民事訴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