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期電力運行創新試點建議
從目前風電、光伏發電占我國電力裝機和電量的比重來看,根據歐洲可再生能源發展先進國家和我國局部地區的實踐經驗,只要采取有效措施,應該能夠緩解目前和近期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市場消納問題。2015年11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等六個電力投資改革配套文件,標志著2015年3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十意見》(中發【2015】9號)進入實施階段。建議近期(2017年前)應加強電力系統運行創新和綜合試點,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3.1、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需求的電力運行調度機制
因各國國情不同,實現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的方法存在差異。在競爭性電力市場中,由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有政府補貼,風電等優先上網是通過低價參與市場競爭的方式來實現的,甚至可以零報價(電力市場不是按各自報價而是按市場出清價進行結算)。我國尚未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各種可能措施全額保障收購來實現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建立適應我國電源結構和電力體制的新型調度機制和管理辦法。
建議在取消“發電量年度計劃”前,精細優化確定運行計劃,在年度發電量計劃中全額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劃;優化系統備用容量配置方法,在考慮風電功率預測誤差的基礎上,盡可能為風電留出足夠的消納空間;明確風電功率預測預報技術在電力體系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調度機構、電網公司、風電場的各自責任和義務,建立以電網側負責、風電場提供必要配合的風電功率預測系統;在風電集中開發地區,建立風電場與供熱、高載能、農業排灌等可調節用電負荷、大電力用戶和電力系統的協調運行機制,挖掘需求側響應潛力;修訂火電運行技術規范,推進試驗示范和技術標準升級,提高和釋放電力系統靈活性。
3.2、統籌規劃、同步建設配套電網和靈活電源
隨著國務院簡政放權工作的推進,規劃的指導作用越來越重要,需發揮好能源規劃對可再生能源科學發展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能源規劃管理體系,統籌協調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強化規劃的引導作用。電網企業規劃、地方規劃應服從國家規劃,堅持電源項目開發與電網建設協調發展,加大電網企業執行政府規劃的落實力度,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開發速度和規模,確保各級規劃的協調一致與執行到位。
堅持“電源開發促進電網建設,電網建設引導電源開發”。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當超前、分步實施”原則,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輸送通道的規劃建設,確保順利送出和電網穩定。建議地方政府在核準項目建設時,盡量在一個文件中同步核準配套的輸電設施建設,避免出現因為輸電設施建設不及時造成的棄風限電問題。
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規劃應當以消納和送出為核心目的和內容。優先開發資源豐富,靠近負荷中心,電網輸送能力強、落地點明確、網絡結構完善的地區。建議通過提前統籌規劃“可再生能源區”的方式加快跨省、跨區域外送通道建設,并通過跨區域、跨流域的調度方式,確保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上網。
以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優先為基本原則,加強骨十網建設,主要是適應大規模跨大區可再生能源輸電需要的高電壓等級的骨十網架建設,設置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的最低比例。在國家批復建設的十二條貫穿中國東西部的輸電通道的規劃、可研和設計中應明確輸送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最低比例,并在實際運行中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力出力,切實注重發揮清潔能源電力的結構優化作用。
3.3、探索推進電力市場消納機制創新
推進東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探索實踐,堅持可再生能源優先并網消納的原則和法定權益,在科學、公平、透明確定機組靈活調峰能力和技術標準的基礎上,建立輔助服務市場化補償機制,擴大跨省補償交易范圍,通過市場手段挖掘常規電源調峰潛力。通過試點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逐步探索放開用電選擇權,探索推進新能源發電直接售電。
盡快改變電網公司的盈利考核指標和機制,引入電網經營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評價考核指標,出臺切實可操作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打破目前以鄰為壑的以省為主體的電力市場管理方式,探索聯絡線交易新模式,可通過替代發電、流域梯級電站補償、送受電雙方中長期戰略合作等途徑建立健全利益調節機制。
推進熱電廠盈利模式改革創新,釋放熱電廠靈活性。建議經營性用熱和居民用熱要分開,實行不同的制度設計;居民用熱實行階梯熱價,分戶計量;嘗試打破長期實行的熱源、熱網分段經營體制,鼓勵和支持“廠(站)網一體,直管到戶”的一體化經營模式,減少供熱中間環節。
加強配電網規劃建設升級,規模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應同步制定相應的智能配電網建設方案,建設雙向互動、控制靈活、安全可靠的配電網系統。在“東北”“西北”“華北”有條件區域,加快抽蓄等靈活調節電源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