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加強棄水棄風棄光和并網接入服務監管與考核
建議盡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和優先調度管理辦法,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的政策體系,依法保障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應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規定,制定并適時出臺統一規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系統與并網驗收管理辦法,明確電網企業辦理接入電網和并網驗收工作的流程、時限要求,規范可再生能源接入并網工作,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
盡快建立約束制度和監管機制,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運行和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力度;對電網企業未執行有關規定造成的棄風棄光進行認定,并給予處罰。電網有限公司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時披露信息,嚴格按照“三公”調度原則開展調度工作。
3.5、啟動建設運行機制綜合改革試點結合電力改革試點工作
建議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大區域,建設清潔能源并網技術和運行機制創新示范區。在內蒙古、新疆、甘肅、東北三省等地區,新增用電需求難以滿足消納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需求,必須存量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爭取市場空間。在新增和現有輸電通道規劃、設計、計劃和調度中,也需要優先保障輸送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在“十三五”前期(2017年以前),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大的上述省區全面建成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示范區,并在全國開始推廣實施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
四、全面推進能源轉型和現代電力市場建設
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好的各國經驗表明,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體制機制變革是促進包括新能源在內的能源與電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共同趨勢,變革核心內容是建立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我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堅持推進市場化導向電力改革,并建立保障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公共電網平臺、電力管理體制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4.1、加快推動能源和電力發展轉型
從長遠看,我們必須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戰略決策,凝聚社會共識,堅持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不動搖,加快制定長期低碳清潔能源轉型戰略,明確2030年、2050年的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發展目標,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立國家能源統籌協調機制,整體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
推動能源財稅政策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形成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效支持機制和公平競爭環境。一是要建立反映資源稀缺性、環境成本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二是積極利用資源環境稅、碳稅等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效資金支持機制。
進一步推動電力電網系統升級轉型,加快發展智能電網。建成適應和支撐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型電力系統。構造新型電力系統功能結構。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將顯著上升成為主力電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也實現普遍應用,而煤電、天然氣發電等常規電源的比重將下降成為調峰電源甚至備用電源,電網更加注重公益性、服務性功能。
4.2、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參考西班牙、丹麥等國經驗,在推進競價上網的同時,適時改革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機制,把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網電價(FIT)轉變為“市場電價+溢價補貼(FIP)”,實現市場競爭機制與扶持政策的結合。
電力運行調度方式改革必須與電力市場機制、特別是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相結合,形成由市場供需和邊際成本決定市場價格的機制,通過競爭方式安排各類機組的發電次序,取消發電量計劃管理制度。以市場價格和節能調度代替標桿電價和發電量計劃,改變傳統火電行業的規模擴張驅動和發展模式。
建立相互開放的、跨省區的全國性電力市場。以跨省跨區交易平臺為突破口,以放松價格管制為前提,大力推進市場交易機制建立,涉及省份的發電、用戶等市場主體直接進入平臺開展報價的自主交易,打破以鄰為壑,有序推進跨區交易,建立相互開放的、跨省區的全國性電力交易市場。
要順應電力市場發展趨勢和分布式發電需要,消除市場準入限制,放開售電側市場,盡快由電網統購統銷轉變為自由購售電和自發自用,允許具有資質的發電用電主體投資、建設、運營配電網,建立適應分布式發電、微電網技術應用的體制機制。
探討引入輔助服務和容量價格機制(市場機制),激勵傳統火電廠等逐步轉向提供容量和輔助服務。隨著新能源發電比重持續增加、煤電逐步轉為提供調峰、備用服務,考慮探索建立多部制電價機制(或其它形式的容量和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在建立基于競價和合約價格的電量價格同時,引入容量電價和輔助服務價格。
要改變電網監管和業績考核模式,逐步改革將電網的定位和任務作為公共平臺為所有發電商和用電戶提供開放、公平、無歧視的服務。電網企業“只負責傳輸電力,不參與買賣電力”,其應得收入與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交易和收支隔離開來。
4.3、健全綜合管理和專業監管體系
建立綜合性能源管理部門和專業性能源監管機構相協調的行業管理和現代監管體系。要堅持立法先行和協調立法,制定能源法、修訂電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在法律層面全面地、更明確、具體地規定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把宏觀戰略、政策體系、監管考核、體制改革納入法治化軌道,形成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法治保障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