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代表、委員提出,要從產業層面,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建議對于節能產品和服務給予財政補貼,加快綠色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將資源節約、替代、循環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等先進適用技術的開發,納入國家和地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產學研合作,充分發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業的科研優勢,共同研究解決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等關鍵技術問題。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保護企業自主開發節能環保技術和產品的積極性,引導企業研發節能環保實用技術。
法律軟弱機制割裂 區域防治尚缺主體
許多代表委員都有共識,突破“一城一地”的區域共治之道,是破解環境問題的方向之一。
一些代表認為,區域行政分割與職能交叉導致流域統一管理無法實施。“分割管理,各自為政”,地方政府以本地區發展為重,往往不夠重視周邊環境利益。
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合作中,為何會缺乏責任主體?張泓銘委員分析,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約束還嫌軟弱,二是條塊雙重管理機制的割裂。他建議,由國家環保部下設的區域管理機構擔任責任主體,將其升級為對全區域環境具有責任主體的行政機構,統領全區域的大氣和環境保護。其責任包括,負責區域的環境規劃、標準、監測和防治,其中,應該明確具有直接執法權;還要通過“一竿子插到底”的垂直管理方式,突破地方保護主義阻滯中央環保政策、異化環保責任的困局;最后,還要考慮責任主體同省市之間環保成本的分攤關系。
姚海同代表建議,通過國家層面推動區域立法,確立流域管理的目標、原則、體制和運行機制,并對流域綜合管理和協調機構進行授權,加強其跨區域協調監督的功能。在打擊水污染的力度上要從法律層面進一步確立區域聯合執法的機制,尤其在流域的污染防護和執法檢查力度設定統一標準,協同防護。
賈偉平代表說,上世紀50年代—70年代,因為沿岸各國工業發展迅猛、污染物排放無序,萊茵河一度成為“死河”。從1963年到1996年,包括德國在內的歐共體流經國就萊茵河保護先后簽訂了《關于萊茵河防止污染國際委員會的伯尼協定》等數項區域性法律法規,并組建了萊茵河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來監督執法。
姚海同代表提出,目前要防止“結構調整”變成“污染搬家”,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招商引資。加快污水排放環保標準的統一,全流域統一按照環境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