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西北能監局規定光功率預測準確率應該在90%以上。這一標準在業內專家看來“完全脫離了實際”,“以當前的技術水平,沒有一家能達到”。細則上條目清晰的高額罰款明細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有企業計算,一個10兆瓦的光伏電站,或因預報不準每年掏出120萬元左右的罰款。
“監管部門希望促進產業發展的初衷不應該被懷疑。”針對業界“罰款還是搶錢”的非議,有行業權威人士稱,“監管部門是想做一些事,只是具體操作過程走偏了。策略和實現路徑都值得商榷,也不能排除是政策制定者的能力和水平的問題。”
該人士表示,作為國家能源局的派出機構,地方能監局發布的文件理應在國家能源局備案。而且,按照規定,涉法文件下發前應經過上級單位法規法條部門的會簽。這其中也暴露了相關人士法律觀念不強的問題。
事已至此。李艷芳認為,原電監會和能源局已經重組近兩年,內部應加強協調。既然能源局最初下發的文件是指導性的,且不包含強制性處罰條款,那么地方監管機構沒有理由將其變成強制性的處罰文件,違背上級單位發文的初衷。
秦海巖告訴記者,其遞交國家能源局的報告中也建議:盡快廢止違法文件,制定并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奢侈”期待:電源、電網一碗水端平
事實上,除了文件不合法理外,讓可再生能源行業頗感不滿的是其背后不合理的傾向性。
吳鐘瑚表示,《可再生能源法》除了明確規定電網公司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外,還在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能源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而在能監部門的文件中,非但沒有規定電網公司應當如何切實履行義務,反而賦予電網企業處罰風力發電企業的權力。
“保證電網的安全平穩運行,需要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共同努力,不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單方面的責任。”秦海巖表示,我們希望以此為契機,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法》的體系框架和細則,把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企業看成平等的主體,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網接入等多方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