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權限需符合中長期發展政策
除上述備受矚目的行政體制改革之外,能源領域的減權下放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國家能源局為貫徹國務院要求各部門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的精神,擬下放電力、煤炭項目審批權,擬將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地方。
對于這次國務院要求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多位專家擔心“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這次改革是國務院從全局角度考慮,主要是為了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效率,但具體到能源行業,由于中國不少省份都準備新上很多火電項目,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的話,節能減排、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等都將成為馬上面臨的問題。”張安華對此表示憂慮。
“這次改革只考慮了國務院本身要帶頭改,并未考量行業的實際情況。”上述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如果一些省站在局部考慮問題,不能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出于“GDP沖動”和政績考量,盲目上馬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項目的沖動。
那么如何才能放權不亂呢?
“既放權又要達到效果,這需要國務院頂層設計上考慮可行性的配套措施。” 張安華說,比如在省里的電力規劃中明確,省里火電裝機容量發展控制在一定范圍;中央規定五大電力集團綠色能源要達到多少比例等,有條件的下放一些能源項目審批權還是有積極意義的。
李江濤認為,中央在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時,要規定下放的權限要符合我國中長期產業發展政策,除了要有層次下放,還需要對下放的投資審批項目保留否決權。以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地方為例,有可能出現地方火電企業和中央企業發生沖突,核準后的項目由民營企業還是地方企業發展等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