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妥善處理好陸地風電和海上風電的關系。大力推進大型風電場建設。積極發展海上風電,開發先進技術。鼓勵發展單機容量0.3萬千瓦以上的海上風電機組,鼓勵發展具有創新技術的陸上風電機組。積極推進單機容量0.5萬千瓦風電機組的研制,開展更大單機容量、更高效率、更加穩定可靠的風電機組技術研究。
六、繼續支持風電裝備技術進步。加強行業創新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基礎技術、工程技術研究,提升關鍵工藝、設計、結構試驗等技術水平,推進關鍵技術產業化應用示范。圍繞核心技術自主化,開展設計制造、建設運營和技術服務的研究和開發。針對薄弱環節,繼續組織一批關鍵、核心組件的技術攻關和生產條件改造;著力推進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支持企業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產業化。
七、著力加強質量控制提高產品質量。根據我國自然環境和特殊工況條件,改進產品設計,提高風電機組適應性。提高制造工藝水平,保證材料質量。進一步提高葉片、主軸、主軸軸承和變槳軸承、增速機、發電機等關鍵部件制造水平,確保風電機組質量。建立和完善質量檢測、質量認證和質量監督組織體系。
八、加強風電發展技術路線研究。積極推動單機容量向大型化發展,探索葉片向輕型材料和可再生材料方向發展。引導海上風電開發投資企業與設備制造企業聯合技術攻關,推動大型海上風電機組和建設安裝機械產業化。對國家組織建設的百萬千瓦基地和示范項目,要設定相應的技術和質量指標,引導風電技術裝備優化升級。
九、加快風電標準體系建設。加快現有行業標準的修訂、整合和完善。根據我國國情研究制訂新的行業標準,形成統一、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風電設備標準體系。
十、研究建立風電設備檢測、認證制度。建立行業準入制度,風電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必須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的檢測和認證后方可進入市場。加快風電產品認證體系和能力建設,逐步推行風電設備企業和產品強制性認證。
十一、支持風電設備公共技術平臺建設。依托科研院所和重點企業,建設一批風電研發、檢測、試驗機構,重點支持國家能源海上風電技術裝備、風力發電機研發(實驗)、風電葉片研發(實驗)、新能源接入設備等實驗、檢測中心的建設。
十二、依托國家能源風電并網系統研發(實驗)中心和風電運行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風電試驗基地,開展電壓變化、頻率變化、電網擾動、低電壓穿越以及儲能等技術研究。建立風電仿真研究平臺、風電試驗數據庫、數據處理平臺、風能資源和風電預測研究平臺,開展風電機組功率特性、電能質量、噪聲、載荷、功率控制試驗研究。
十三、建立風電設備運行和質量報告制度。結合風電運行監控體系,建設風電場遠程監測系統。各風電場企業要全面檢測和定期記錄風電機組運行情況,特別是事故及故障情況、原因和處理經過等,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監測結果和可靠性評價指標。
十四、加強風力發電與電網接入的銜接。國家能源大型風電并網系統研發(實驗)中心建設要加強大規模風電接入電網技術研究,提出并完善入網技術要求。要改進風電機組并網特性,提高風電和電網的運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提高風電接入容量,滿足每年新增風電裝機1500萬千瓦接入需要。
十五、探索建立人才培養體系。積極推動研發、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維護領域的人才培養。建立風電工程建設、運行維護人員的技術資質認證制度。依托高等院校、研究單位培養高級風電技術人才;依托中等技術學校和專業人才培養機構,培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術工人;規范風電從業人員培訓。
十六、完善風電設備招標采購制度。風電設備招標采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開展,禁止設立要求設備供應商在當地投資建廠的限制性條件;禁止要求投資者使用本地設備的條款;禁止關聯企業參與投標;禁止設立限制國內設備參與投標的歧視性條款;禁止設立排他性條件。
十七、完善風電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推動風電上網電價政策完善化工作。鼓勵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風電項目建立保險和再保險。積極研究有利于風電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力爭在環境稅、資源稅等政策方面做有益的創新和嘗試。
十八、加強組織管理和工作落實。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風電設備制造項目核準、備案管理,防止技術重復引進和生產能力低水平擴張。各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風電場及風電設備運行的監測、分析和評價。電網企業與風電企業要加強配合,開展風電場大規模接入電網的相關研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執法,依法規范風電設備招標采購秩序,堅決制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