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推動電力供應使用從傳統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現就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實施路徑
(一)總體要求。
遵循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電力工業運行客觀規律,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堅持節能減排,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引入市場競爭,打破市場壁壘,無歧視開放電網。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以現貨市場發現價格,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
(二)實施路徑。
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競爭性環節電價,不斷擴大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和電量規模,逐步建立市場化的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機制。選擇具備條件地區開展試點,建成包括中長期和現貨市場等較為完整的電力市場;總結經驗、完善機制、豐富品種,視情況擴大試點范圍;逐步建立符合國情的電力市場體系。
非試點地區按照《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開展市場化交易。試點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路徑。零售市場按照《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開展市場化交易。
二、建設目標
(一)電力市場構成。
主要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中長期市場主要開展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電能量交易和可中斷負荷、調壓等輔助服務交易。現貨市場主要開展日前、日內、實時電能量交易和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條件成熟時,探索開展容量市場、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
(二)市場模式分類。
主要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其中,分散式是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用電曲線,偏差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交易進行調節的電力市場模式;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管理市場風險,配合現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的電力市場模式。
各地應根據地區電力資源、負荷特性、電網結構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選擇電力市場建設模式。為保障市場健康發展和有效融合,電力市場建設應在市場總體框架、交易基本規則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三)電力市場體系。
分為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市場之間不分級別。區域電力市場包括在全國較大范圍內和一定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電力市場兩類。其中,在全國較大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電網公司組建)實現,負責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促進市場化跨省跨區交易;一定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在相應區域電力市場實現。省(區、市)電力市場主要開展省(區、市)內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同一地域內不重復設置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