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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助力我國風電產能的國際合作
2015-10-23
來源:《風能》
瀏覽數:320
近年來,隨著我國風電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整體實力的快速提升,企業“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國際化程度顯著提高。我國風電裝備產品憑借優良的性能和價格優勢,在國際市場上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8家我國風電整機制造企業的風電機組出口海外市場,已發運的數量達到937臺,累計發運容量為176萬千瓦,出口目的地遍布六大洲28個國家和地區。
近年來,隨著我國風電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整體實力的快速提升,企業“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國際化程度顯著提高。我國風電裝備產品憑借優良的性能和價格優勢,在國際市場上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8家我國風電整機制造企業的風電機組出口海外市場,已發運的數量達到937臺,累計發運容量為176萬千瓦,出口目的地遍布六大洲28個國家和地區。
同時,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過程中,也不斷遇到各種各樣的貿易限制,嚴重影響了產業的國際化進程。在眾多壁壘中,認證是首當其沖的難題,實際上已成為一些國家對本國風電市場進行貿易保護的排他性工具。加之國際社會對我國第三方認證機構尤其是自愿性認證缺乏了解,使認證要求變為國際風電設備市場自由貿易的最大障礙。其次,是一些國家設立了針對國外風電設備的本地化要求,以此達到發展當地經濟、增加就業的目的,這給擬進入這些市場的我國風電企業帶來了一定的阻礙和壓力。例如印度規定,國外風電機組除滿足認證要求外,累計提供15兆瓦以上容量的機組和零部件設備的企業,必須在印度設有生產基地,否則將面臨罰款或拆除設備的處罰。加拿大安大略省要求風電設備本地化率為50%,魁北克省政府規定在其轄區內進行整機的組裝,開發商必需在其項目投標文件中承諾制造廠商將在該地區建立組裝廠。再次,我國風電企業在海外市場面臨的法律風險呈高發態勢,諸如知識產權保護、主權安全爭議等法律風險逐年增多,威脅到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財產安全。
2015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的體制機制,建立有效支持政策,全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的目標。這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各部門聯動,合力促進我國企業更好的開展對外合作。
針對認證壁壘,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開展工作。一是支持我國認證機構獲得平等的國際地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電認證體系,并嚴格執行國際通行認證規則,理應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二是充分借助國際標準組織的平臺作用,增強我國的技術話語權,例如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框架下新成立的可再生能源設備認證互認體系(IECRE),該體系的目的就是逐步建立和運作一套全球統一的認證制度,推動認證結果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采信,并建立高質量的相關國際標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在國家認監委的帶領下,我國相關機構和專家團隊積極參與該項工作,希望能在國內外的互動中,體現和維護我國利益,為促進基于通行標準和認證規則基礎之上的國際互信互認機制的建立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風電光伏等產品的國際合作。
針對各國的本地化限制,一是充分合理的兼顧屬地化發展原則。二是積極協調,爭取降低本地化要求。隨著我國風電企業海外戰略的持續推進,企業的本地化是必然趨勢,并且會從目前簡單的組裝車間,逐步向生產基地、銷售和品牌中心的定位轉變,產能的本地化也有利于企業降低成本和風險,與所在地實現和諧共生的良性發展格局。但這一過程應該是企業的自主市場行為,如果僅為被動適應以本地化名義設立的貿易壁壘,企業將付出過高的交易代價。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在建立產能國際合作機制的時候,能充分兼顧企業的這一訴求,協助協調有關國家政府,按照世貿組織的自由市場基本規則公平行事,不提出過于苛刻的本地化限制條件。
針對不斷增加的海外市場法律風險,應及早建立我國企業的海外合法權利保障機制。盡管中國企業已經逐漸意識到了在國際上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性,但單個企業的奮斗抗爭還是太過弱小,聯想到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遇到的各類法律風險,我國政府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三一風電項目在美國受阻的事例說明,我國與發達工業國家的蜜月期已經結束,隨著我國高端制造領域競爭力的明顯提升和低附加值的“世界工廠”角色的轉變,歐美企業的核心利益受到了挑戰,中外貿易關系將進入摩擦增多的時代。這種新矛盾和新趨勢,要求我國企業要增強自身風險防范能力,也需要我國政府在國際經貿往來中為中國企業爭取更多的話語權和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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