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亮點:界定電網性質和放開售電側。上一輪電力體制改革,除了發電側電源項目建設實現多主體競爭之外,全產業鏈的其他環節仍然為行政命令和壟斷企業把持,市場競爭并未形成,尤其是電網企業,集電力輸送、統購統銷、調度交易為一體,內部運作封閉,成本不透明,靠吃購銷差價“躺著掙錢”,企業始終存在擴大投資規模、追求過高利潤的沖動。如今,新電改方案對電網企業的職能有了新的定義:電網企業未來主要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傳輸配送、負責電網系統安全,保障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按國家規定履行電力普遍服務義務。即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傳輸配送的平臺提供商,起到“電力輸送通道”作用。可見,在重新界定電網性質后,新電改方案對電網行業最大的沖擊將是其盈利模式的改變,即讓電網公司從以往的購售電差價轉變為成本和合理利潤相結合的模式,將壓縮電網的高額利潤,讓其回歸到合理利潤水平。也就是說,未來電網企業將失去其本不該有的、非企業的、非市場的職能,其盈利模式將由之前營利性單位變為公用事業單位,只收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即“過路費”。
另外,新增售電業務放開也是新電改方案中最大亮點之一。在電力系統發、輸、配、售四環節中,發電和售電環節是屬于競爭性環節。盡管此次新電改也只是開放了新增售電業務,屬于增量部分,并未如市場預期的那樣放開原有售電,即存量部分。但無論如何,在電力系統全面引入市場交易機制已是大勢所趨。只有讓各利益相關方在電力市場中充分競爭,才能最大程度的還原電力在保供前提下的商品屬性,讓市場真正發揮配置電力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具體實施細則比方案更重要。當然,新電改方案只是一個大的框架,只是指明未來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思路,不可能涉及到具體的實施細節問題,也留下了一些后續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如何保證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如何強化政府監管?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不屬于放開之列,所以公益性和調節性的發用電計劃不放開,如何保證發電企業不折不扣落實這些發用電計劃?在網售仍未完全分開的條件下,如何保證電網的公平輸送?取消發用電計劃后,電力調度怎么協調?放開競爭性電價后,標桿電價怎么定?售電側放開,進入售電領域的主體應該具備怎樣的標準?這些問題只能靠配套的N個實施細則解決,這些細則至少應包括穩步推進電力改革工作、有序售用電計劃、促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運營辦法、配售電業務準入和監管辦法、售電側體制改革、社會資本進入增量配電領域和輸配電價核定辦法等指導意見。這些實施細則對電改的推動作用更為強大、更重要,更應引起社會關注和重視。
(作者系中國經濟學會理事、經濟學博士)
如何從方向變成行動有待明確
■張樹偉
“9號文”這一客觀上將指導未來若干年(盡管具體時間表仍不清楚)電改“頂層設計”的文件已經沒有懸念。那么懸念就變成:基于9號文意見,新電改如何從方向變成行動,作用于電力體系的產業組織、行業管理、運行機制與政策?在這一過程中,需要秉承何種價值標準?有哪些需要進一步明確或者討論的問題,將影響電力改革推進的成效與目標的實現?
“9號文”包含了體制改革之外的諸多內容。9號文包含的內容林林總總,覆蓋的不僅是體制機制,而幾乎是整個電力行業發展的全面問題,特別是明確了很多鼓勵與限制性的政策措施,解決市場失靈或者市場臨時缺位的問題,更像一個“大規劃”。相當部分內容,嚴格講,跟電力體制改革(組織、運行與規制)并沒有直接關系。比如對分布式能源的鼓勵政策、各種可再生能源與高效機組的優先上網問題、高耗能產業合理布局問題、節能減排目標與政策實施問題,以及規劃的角色與作用問題等。
電改可能有助于這些體制改革之外問題的解決,或可能與這些問題完全無關,抑或可能會使這些問題變得棘手而必須輔以額外或者補充性的政策措施。但是,電力體制改革之于這些問題,最多只能算伴生影響。
電改可能帶來一些新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額外的政策,也并不意味著改革本身是有問題的,需要推倒重來。體制機制的改革,主要在于建立市場運行的基礎設施、規則與監管能力;而不同的政策措施,著眼于解決市場失靈或臨時缺失條件下不同的政策目標。相比動輒就需要“統籌”的說法,這一“分工”與著力點的明確,更能接近市場與政府運行的合理邊界。
改革的實施路徑、工作組與時間表待明確。電力改革涉及到發電、輸電、配電、調度、售電與用電等多個方面,改革的實施路徑、工作組與時間表將陸續建立。可以預見的,這將持續比較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