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就開始謀劃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出爐在即。在最早的初稿中,全國被分為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最低標準為1%,最高為15%。
從2006年就開始謀劃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出爐在即。9月24日,《經濟參考報》獲悉,該《考核辦法》已經由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并原則通過,目前正在向政府部門和電力企業征求意見,之后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所謂配額指標,即本地區消費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與全社會用電總量的占比。《考核辦法》將配額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達到基本指標,完不成任務將被問責。其中,2015年各省的配額基本指標大都在4%以上,幾乎是2013年實際數的2倍以上。
業內人士認為,配額制的出爐,對電網、發電企業和地方政府都起到了強制性約束作用,并網這一最大難題將得以緩解,中國新能源產業,尤其是風電、光伏將再次迎來前所未有的“盛宴”。
早在數十年前關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討論就已開始,2006年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被提出。此后,2011年年底才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2012年5月,該稿下發到各省和電力公司,開始征求意見。
“圍繞指標的分配,各省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都存在爭議,而且最大的問題是這些指標的落實能否得到有效監管,經過數次修改,指標有所調整,對于獎懲措施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涉及具體發電企業的配額將由各省再分配。”參與《考核辦法》制定的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根據《考核辦法》,國家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配額制考核范圍,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技術,具備規模化發展的主要是前三項。而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