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結果發布)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對年度新增獎勵項目目錄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市電力公司。
列入目錄的項目從下一個季度開始享受獎勵。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市電力公司每季度第一個月將獎勵項目的上季度實際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匯總,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將資金統一撥付給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應在收到財政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轉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監督和管理)
(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地區獎勵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獎勵項目進行抽查和后評價(具體操作辦法將另行制定),對未通過檢查評價的項目,將視情況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
(三)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扶持資金必須??顚S茫魏螁挝徊坏媒亓?、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扶持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9月發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