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水平。(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56.提高農村種植、養殖業污染防治水平。推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發展。開展水產養殖污染調查,減少太湖、巢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水產養殖面積和投餌數量。(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林業局)
57.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發推廣適用的綜合整治模式與技術,著力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的村莊和集鎮,到2015年完成6萬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58.優化農村地區工業發展布局,嚴格工業項目環境準入,防止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對農村地區化工、電鍍等企業搬遷和關停后的遺留污染要進行綜合治理。(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
(三)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建設。
59.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加強農村和機動車減排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監測、監察、宣教、統計、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大幅提升市縣環境基礎監管能力。(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統計局)
60.利用物聯網和電子標識等手段,對危險化學品等存儲、運輸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控。(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公安部、科技部、鐵道部)
61.以中西部地區縣級和部分地市級監測監察機構為重點,推進基層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建設。建立經費保障渠道和機制,按照運行經費定額標準及更新機制,保障國家與地方環境監管網絡運行、設備更新及業務用房維修改造。健全核與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立重要核設施的監督性監測系統和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時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技術研發基地、重點實驗室、業務用房建設。加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反恐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決策、指揮調度系統及應急物資儲備。(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局、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氣象局)
62.開展農業和農村環境統計。開展面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研究,探索建立面源污染減排核證體系。(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統計局)
63.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村莊河流(水庫)水質監測試點,推進典型農村地區空氣背景站或區域站建設,加強流動監測能力建設,提高農村地區環境監測覆蓋率,啟動農村環境質量調查評估。開展生物監測。推進環境專用衛星建設及其應用,建立衛星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林業局、國防科工局、氣象局、農業部、海洋局)
64.研究建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及核安全重要崗位人員技術資質管理制度。培養引進高端人才。(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五、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
65.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要進行約談,實施區域限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二)完善綜合決策機制。
66.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三)加強法規體系建設。
67.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68.統籌開展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核電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水、海洋、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強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和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推進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鼓勵地方制訂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