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持續推進電力行業污染減排。新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燃煤機組要加快淘汰或建設脫硫設施,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煙氣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機組要全部加裝脫硝設施。加強對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進行改造。(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電監會、財政部)
10.推進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加強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的工業窯爐要進行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要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水泥生產線要安裝效率不低于60%的脫硝設施。因地制宜開展燃煤鍋爐煙氣治理,新建燃煤鍋爐要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東部地區的現有燃煤鍋爐還應安裝低氮燃燒裝置。(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
11.開展機動車船氮氧化物控制。實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加速淘汰老舊汽車、機車、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環境保護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鐵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12.提高機動車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生產一致性檢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生產、銷售和注冊登記。鼓勵使用新能源車。積極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調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能源局、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
13.提升車用燃油品質,鼓勵使用新型清潔燃料,在全國范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能源局、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
二、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14.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15.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近岸海域與流域污染防治的銜接。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在生態敏感地區嚴格控制圍填海活動。降低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海洋局、農業部、林業局、交通運輸部)
16.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海洋局、林業局,農業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氣象局)
17.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取締滲井、滲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斷廢棄鉆井、礦井等污染途徑。防范地下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
18.控制危險廢物、城鎮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
(二)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控制。
19.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除塵設施改造,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塵器,加強工藝過程除塵設施建設。20蒸噸(含)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安裝高效除塵器,鼓勵其他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潔能源。(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監會)
20.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勵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推進精細化工行業有機廢氣污染治理,加強有機廢氣回收利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
21.實施城市清潔空氣行動,加強烏魯木齊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尚未達到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并實施達標方案。(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