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的第四條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重點之一:“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3. 法的第二章“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的第八條、第九條,從風能資源的管理到各級做好發展風電的規劃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并明確要發揮規劃在引導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性作用:“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講的很具體。
4. 法的第四章“推廣與應用”是該法的核心部分,法的第十三條從意義進一步明確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的要求,也就是風力發電的消納和輸送要依靠并由電網來實現,這是對電網在貫徹可再生能源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電網要支持風能的開發利用,給風力發電提供上網支持。
5. 法的第十四條一方面為可再生能源的生存劃定了一條底線,而且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法律制度性的保障依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嚴格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6. 法的第五章“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中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的補貼主要通過全國征收的電價附加來實現,也就是對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是全國性的義務。第二十條中明確指出:“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7. 法的第六章“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明確了國家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實行經濟激勵和特殊的政策預以保障。第二十四條特別指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第二十五條還明確了相應的優惠范圍:“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8. 法的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辦事和依法追究的嚴肅性。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從行政處分到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個層面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九條又進一步細化,對可能和現在普遍出現的問題作出預見性的法律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因此,認真學習領會法的內容和含意非常必要,建議大家要學法并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中國三一集團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們就“奧巴馬政府禁止中國三一集團在美關聯企業RALLS 公司在美俄勒岡州收購BUTTEER CREET 風電項目”的行為進行依法維權,并取得階段性成果。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裁定奧巴馬政府侵犯了三一集團的合法權益。
三、內蒙古開發利用風能的有關工作和存在的問題當前,內蒙古開發利用風能存在的一些問題,既有普遍性又有代表性。一些問題其他省區也都存在,只是在內蒙古比較突出而已。我個人認為這都和依法辦事與執法有關,主要還是管理問題。但這些都是發展中的問題,只要我們認真對待都可以較好的解決和處理。
1. 開發利用發展規劃。發展規劃是件大事,規劃的作用就是要指導建設指導實踐,而且規劃是一個動態管理的體現,根據環境和實際的變化要對規劃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就是要使其更接近實際和滿足需要,所謂規劃就是指中長期的十年以上的安排,五年為計劃。我參與了內蒙古“十二五”電力計劃規劃方案制定的討論。其中計劃安排風力發電有兩項指標,一項是發電設備裝機容量到“十二五”末達到3300 萬千瓦,也就是在“十一五”的基礎上純增2327 萬千瓦,平均每年增加466萬千瓦;另外就是風力發電上網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例由“十一五”末的10.99% 達到或爭取超過20%,也就是純增9.01% 以上。2013 年自治區風力發電上網電量占自治區全社會用電量的比例已達17.27%,三年增長了6.28%,平均每年是2.09%,今年預計可達到18.8% 左右。到“十二五“末還有兩年,所以超過20% 是有把握的,如果搞得好一點,有可能達到22%。但從現在的情況看,實現自治區并網風力發電設備裝機容量的計劃有困難,而實現或超過國家2100 萬千瓦的計劃是有把握的。今年上半年,全區并網新增風力發電設備裝機容量僅有54.7 萬千瓦,主要增量是在下半年。目前自治區已核準在建和已核準未開工的風力發電項目僅有955.76 萬千瓦。今年預計全區并網風力發電設備裝機容量可達到2100 萬千瓦,較去年純增246 萬千瓦。到“十二五”末,如果如期建成已核準在建和已核準未開工的全部風力發電項目,并網發電設備裝機容量才有望達到2850 萬千瓦,與原計劃相差450 萬千瓦,比較有把握的并網風力發電設備裝機容量是2450 萬千瓦。大家都知道,內蒙古的風能資源好可開發利用的儲量占全國陸地風能總量的一半位居全國之首,在開發利用風能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僅“十一五”期間就純增并網發電風力發電設備裝機容量952.5 萬千瓦,平均每年190.5 萬千瓦,純增發電量166 億千瓦時,平均每年33.2 億千瓦時。進入“十二五”正是加快和大力發展風力發電的好時機,國家也在內蒙古安排了蒙東和蒙西“兩個千萬瓦級風力發電基地”。到去年年末也就是“十二五”的前三年里我們純增了881 萬千瓦,平均每年293.6 萬千瓦。國家在“十二五”實現風力發電并網設備裝機容量一億千瓦是沒問題的。從分析內蒙古出現的問題可以看出,主要是國家電網規劃和建設的嚴重滯后制約并阻礙了風力發電的科學發展。現在,距“十二五”末不到一年半的時間了,而國家電網的“十二五”規劃還沒有與世見面,這又如何體現規劃指導建設呢?另外就是進入“十二五”后,核準審批風力發電項目受到各方面各層次的打壓和限制,致使我們現在的儲備容量嚴重不足,與計劃相比最少缺額450 萬千瓦,(如考慮留有余地應在850 萬千瓦)。國家雖下放了風電項目的審批權,但在時間差上造成的損失是無法擬補的!還有普遍存在的就是隨機性大、不按規劃辦事、規劃與實際嚴重脫節的問題,人為地使規劃失去其嚴肅性;再就是對規劃的補充修改不及時,基本上是規劃與建設兩張皮;最嚴重的是電網資源與風能資源不匹配,風能資源好的地區沒有電網送出通道,有電送不出的問題還相當嚴重,限制風力發電場出力風能資源浪費的情況相當普遍;而在有的地區又出現有網無電可送的現象,造成資源的損失浪費,實際上是各行其是的惡果,也導致規劃的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