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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來源:青海省能源局 瀏覽數:32
開展虛擬電廠試點項目建設。按照“先試點、再推廣”的原則,選取典型行業、特色資源和典型園區(區縣),支持充換電設施、分散式風電、通信基站蓄電池組、用戶側儲能(光伏)等領域試點建設虛擬電廠,推進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和需求響應的多場景、多階段試運行,提升市場組織、平臺功能的穩定性,逐步擴大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規模。
7月22日,青海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青海省虛擬電廠建設與運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文件明確,按照“總體設計、政企協同、試點先行、持續推進”的原則,結合青海省實際情況,推動虛擬電廠建設管理。建立符合技術要求的虛擬電廠運營平臺,為虛擬電廠結合省內實際情況參與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各類市場提供參考。探索契合青海電力市場和能源發展需求的虛擬電廠建設管理模式,建立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規范,在公共建筑、充(換)電設施、數據中心等垂直場景進一步完善虛擬電廠建設。
開展虛擬電廠試點項目建設。按照“先試點、再推廣”的原則,選取典型行業、特色資源和典型園區(區縣),支持充換電設施、分散式風電、通信基站蓄電池組、用戶側儲能(光伏)等領域試點建設虛擬電廠,推進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和需求響應的多場景、多階段試運行,提升市場組織、平臺功能的穩定性,逐步擴大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規模。
健全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機制。規范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準入條件、業務流程等,加快推進虛擬電廠作為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體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交易,并明確相應的電量電費計算原則。鼓勵虛擬電廠開展業務創新,提供節能服務、能源解決方案設計、碳交易相關服務等綜合能源服務,拓寬收益渠道。
原文如下:
青海省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青海省虛擬電廠建設與運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虛擬電廠規范化發展,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我們組織編制了《青海省虛擬電廠建設與運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相關意見建議于 2025年8月22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qhsnyjnyyxc@163.com或傳真至0971-7850919,并留聯系方式。
附件:青海省虛擬電廠建設與運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見稿).doc
青海省能源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
青海省虛擬電廠建設與運行管理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1128號)、《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推動虛擬電廠規范化、常態化、規模化和市場化發展,提升電力保供和能源轉型支撐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能源保障工作部署,以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為第一要務,全面落實能源安全新戰略,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的新型電力系統。以市場機制為依托,以技術革新為動力,將虛擬電廠作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助力全省能源低碳轉型、產業升級轉型。
(二)建設目標
按照“總體設計、政企協同、試點先行、持續推進”的原則,結合青海省實際情況,推動虛擬電廠建設管理。建立符合技術要求的虛擬電廠運營平臺,為虛擬電廠結合省內實際情況參與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各類市場提供參考。探索契合青海電力市場和能源發展需求的虛擬電廠建設管理模式,建立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規范,在公共建筑、充(換)電設施、數據中心等垂直場景進一步完善虛擬電廠建設。
二、建設內容
(一)虛擬電廠的概念和定義
1.虛擬電廠的定義。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虛擬電廠通過充分挖掘、聚合需求側可調節資源參與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各類市場,激發潛在調節能力,有利于提升電力系統實時平衡和安全保供能力,提高全社會經濟效益,助力全省“雙碳”目標實現。
2.虛擬電廠聚合范圍。虛擬電廠聚合資源包括需求側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用戶側儲能等。聚合資源應為具有電網企業獨立營銷戶號、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的市場主體,推動現有虛擬電廠中電網代理購電用戶逐步進入市場。由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管理的發電及儲能資源不納入聚合范圍。虛擬電廠不得跨省級電網控制區聚合資源,原則上同一經營主體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僅可與一家售電公司、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確立服務關系。
(二)建設任務
1.建設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平臺。建設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平臺,規范虛擬電廠及其聚合的分布式電源、用戶側儲能、可調負荷等需求側資源接入過程和技術標準,實現虛擬電廠統一接入;通過開放數據和能力接口,實現與調控、交易、虛擬電廠運營商的數據與業務貫通,降低虛擬電廠參與市場化業務門檻,提升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組織管理效率和監管力度。
2.開展虛擬電廠試點項目建設。按照“先試點、再推廣”的原則,選取典型行業、特色資源和典型園區(區縣),支持充換電設施、分散式風電、通信基站蓄電池組、用戶側儲能(光伏)等領域試點建設虛擬電廠,推進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和需求響應的多場景、多階段試運行,提升市場組織、平臺功能的穩定性,逐步擴大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規模。
3.構建虛擬電廠運營管理體系。形成規范的虛擬電廠運營管理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規范虛擬電廠建設、接入、管理等流程。提供虛擬電廠運行監測、周期能力校核、可調節能力管理、數據支撐、運行效果評價等運營服務,指導虛擬電廠配套系統的規范建設。
4.健全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機制。規范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準入條件、業務流程等,加快推進虛擬電廠作為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體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交易,并明確相應的電量電費計算原則。鼓勵虛擬電廠開展業務創新,提供節能服務、能源解決方案設計、碳交易相關服務等綜合能源服務,拓寬收益渠道。
(三)系統建設與接入
1.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虛擬電廠運營服務功能,按照相關制度標準,提供虛擬電廠能力測試、系統接入、資格審核、運行監測、能力校核、運行評價等服務,建立虛擬電廠容量及調節能力變更申請、審核、測試等管理機制,對虛擬電廠聚合可調節容量和可調能力實施動態監測評估。其中,參與需求響應的虛擬電廠直接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由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開展需求響應;參與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的虛擬電廠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由調度機構開展能力校核、清分結算和運行效果評估等服務,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配合調度、交易機構服務虛擬電廠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
2.虛擬電廠運營商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明確具備電力銷售、售電或電力供應等業務事項。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建設技術支持系統并具備監測、預測、指令分解執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滿足網絡安全防護等相關技術要求,按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調度自動化系統,按有關規定響應指令,對聚合資源進行優化調節。虛擬電廠運營商技術支持系統需具備時間同步對時基礎能力,確保本地數據和上送數據的時間標記準確和可靠。參與現貨市場的虛擬電廠所聚合資源原則上應位于同一市場出清節點,電網條件和市場規則允許的情況下,也可跨節點聚合資源。單一資源不能同時被兩個及以上虛擬電廠聚合。
(四)虛擬電廠建設
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開展虛擬電廠運營商準入資質審核,并報省能源局備案;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電力調度機構分別組織開展參與不同市場的虛擬電廠接入服務,并開展虛擬電廠聚合能力、調節性能及數據交互等方面的技術測試。
1.方案報送。虛擬電廠運營商編制實施方案,報送至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聚合資源、聚合方式、預期技術指標等。
2.評審備案。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方案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虛擬電廠建設名單,并向省能源局進行報備。
3.能力檢測。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交接入申請單并申請通過后,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測試機構對參與需求響應的虛擬電廠聚合容量、調節能力和系統性能等方面開展校核與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測試機構對參與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的虛擬電廠聚合容量、調節能力和系統性能等方面開展校核與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
4.協議簽訂。虛擬電廠通過能力檢測后,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虛擬電廠運營商及市(州)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簽署需求響應等合作協議。
5.信息變更。若虛擬電廠名稱、類型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虛擬電廠運營商向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若涉及聚合資源、聚合能力、調節能力等關鍵要素變更,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對變更后的虛擬電廠重新組織開展能力檢測。
三、市場運營
(一)運營管理
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為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市場管理單位,為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用戶提供各類費用結算與收付服務,并對虛擬電廠運營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評價。
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市場運營服務,開展全省虛擬電廠運營監測,開展參與需求響應的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校核、效果評估等工作,并向調度、交易等市場運營機構提供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電力市場的數據服務支撐。
電力交易機構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市場注冊服務,出具虛擬電廠運營商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清分結算依據,開展虛擬電廠運營商的履約保函管理工作。
電力調度機構為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提供組織與出清等服務,開展相應的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校核、運營監測、效果評估等工作。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為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市場監管單位,及時監督、指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解決虛擬電廠參與市場相關問題。
(二)交易管理
1.交易注冊與市場準入
(1)交易注冊。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均應在交易平臺注冊,完成聚合資源綁定,并提供相關的資格審核及能力檢測報告、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負荷確認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接受注冊后,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等網站,將虛擬電廠滿足注冊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虛擬電廠,注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注冊情況向省能源局、能源監管機構備案,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2)市場準入。虛擬電廠在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青海省各類電力市場交易規則準入要求后,可按獨立主體身份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及輔助服務市場。各類分散資源在被虛擬電廠聚合期間,不得重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需求響應資格管理。
2.自愿退出與強制退出
虛擬電廠需持續滿足市場注冊條件,虛擬電廠可根據市場規則申請市場注銷。推動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制定虛擬電廠調節性能評價和考核機制,對長期不參與交易、交易結果執行不到位、測試評估不合格的,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應報送當地能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則暫停運營或啟動自動市場。
(1)自愿退出。虛擬電廠運營商可按照青海省各類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自愿辦理申請退出手續,申請退出前應將所有有效期合約履行完畢或轉讓,按要求辦理市場退市手續后,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消其虛擬電廠運營商交易資格,并向省能源局報備。
(2)強制退出。虛擬電廠未按要求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的,電力交易機構應立即通知虛擬電廠限期整改,虛擬電廠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其交易資格,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經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與電力交易機構調查確認,向省能源局報告相關情況后,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等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消其虛擬電廠運營商交易資格,并向省能源局報備。。
3.交易類型
根據青海電力政策文件和相關交易規則,虛擬電廠可通過聚合各類資源參與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和電力需求響應。其中,虛擬電廠參與電力需求響應,應按照《青海省電力需求響應工作方案(試行)》政策執行;虛擬電廠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應按照青海省和西北區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相關規則執行;虛擬電廠參與電能量市場,應按照青海省電能量相關交易規則執行。虛擬電廠聚合單元為參與市場的最小交易單元,單一聚合單元所聚合資源應位于同一市場出清節點等效范圍內。虛擬電廠應代理所聚合資源參與批發市場,其在批發市場達成的交易應明確相對應的聚合資源及分配方式,聚合單元內部資源間存在購售需求時也應通過交易平臺形成批發市場交易。初期為便于操作,可將發電側和負荷側資源分別聚合形成交易單元。加強市場規則銜接,避免虛擬電廠通過不同交易品種重復獲利。
4.代理關系建立
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調節性市場和電能量市場交易,應與聚合用戶簽訂代理協議(零售合同),選定零售套餐。同一周期內,同一類型電力市場下聚合發、用電戶僅可與一家代理服務機構(包括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等)確立代理服務關系。在建立代理關系前,聚合用戶需以書面方式告知各自代理服務機構,確保代理關系公開透明、多方知情。
(1)調節性市場。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前,應與聚合用戶依托虛擬電廠運營管控平臺建立代理關系,每月15日前完成代理關系綁定,簽訂代理協議、選擇零售套餐,選定零售代理關系次月生效,原則上綁定期限至少1個月。
(2)電能量市場。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中長期、現貨市場交易前,應與聚合用戶在電力交易平臺建立代理關系,按照青海省零售市場規則簽訂電力零售合同、選擇零售套餐,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將代理關系與零售套餐相關信息同步至虛擬電廠運營管控平臺,進行統一管理。
5.履約保函
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前,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履約保函收取參照《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關于印發青海電力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障憑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青電交易市〔2025〕11號)執行。
(三)運行管理
1.參數管理
(1)參數確認。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定期對虛擬電廠開展調節能力監測評估,重點包括現場運行情況、設備參數、聚合資源能力、調節響應能力等。評估不合格的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在30日內完成整改并通過測試,整改期內暫停其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資格,待整改完成并通過測試后次月恢復。電力交易機構對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強制退出辦理。
(2)參數變更。當聚合代理關系、調節響應能力等關鍵指標發生變更時,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向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出測試申請,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聚合資源能力、調節響應能力測試和信息變更,并將變更信息同步至電力交易平臺。
2.申報管理
虛擬電廠參與調節性市場和電能量市場時,按照相應市場規則進行申報管理。其中,參與調節性市場時,虛擬電廠運營管控平臺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申報渠道;參與電能量市場時,由電力交易機構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申報渠道。
3.出清管理
(1)出清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青海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參與市場出清。
(2)查看渠道。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依托虛擬電廠運營管控平臺和市場運營機構實現業務貫通,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電能量市場的出清信息。
4.運行管理
(1)運行要求。對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聚合用戶應遵守《電力負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當電網發生緊急情況時,聚合用戶應同等承擔電網平衡調節義務,按照調控指標要求規范剛性執行。
(2)執行評價。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應為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日常運行效果評價服務,包括對其資源聚合能力、調節能力、調節效果、信息同步能力、數據傳輸質量等開展評價。對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且未按期整改的,由電力交易機構辦理強制退市;對虛擬電廠運營商月內累計2次不參與需求響應市場應約或應約未響應的,取消其當年需求響應市場申報資格。
(四)結算管理
1.結算原則
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用戶電費結算應以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計量裝置數據為結算依據,按照青海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費用結算。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公平承擔市場運營費用、不平衡資金等,按照上、下網電量分別計算分攤費用。虛擬電廠運營商不得以同一調節行為同時參與輔助服務市場、需求響應市場重復獲取收益。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提供虛擬電廠執行數據和基線,虛擬電廠在批發市場中的計量數據由聚合資源計量數據疊加形成,其中發用單元電量分別疊加,不得相互沖抵。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出具虛擬電廠及其內部各主體的交易結算依據,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負責開展到戶電費結算。
2.結算方式
(1)批發側。虛擬電廠運營商作為一個獨立的經營主體參與批發側市場,按照青海電力市場規則進行費用結算。
(2)輔助服務與需求響應市場。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輔助服務市場、需求響應市場規則提供服務,并獲得相應補償費用。
(3)零售側。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用戶按照虛擬電廠代理協議約定條款進行結算。電能量費用按照青海省電力零售市場規則結算;輔助服務市場、需求響應市場補償(含考核)費用按照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用戶約定分成比例結算。
3.差錯處理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遵守電能量市場、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和電力需求響應市場相關考核規則,承擔相應考核費用,因市場交易結算規則、交易價格等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導致補貼費用需要調整的,由青海省電力公司依照相應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予以退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政府主導、各市場成員協同參與”的方式,由省能源局統籌推進虛擬電廠建設運營工作,建立常態化協調保障與工作監督機制。青海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做好虛擬電廠建設與接入全流程服務,發揮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功能應用,全力支持虛擬電廠規范化發展。
(二)強化宣傳引導
各級電網企業應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虛擬電廠宣傳引導,從虛擬電廠作用意義、建設流程、市場機制等幾個方面,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和解讀。按照“示范引領、持續推進”的原則,選取虛擬電廠示范項目,打造典型樣板,通過各類媒體資源向電力市場經營主體宣傳推廣,營造有利于虛擬電廠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
(三)開展常態評估
建立虛擬電廠常態化評估工作機制,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應在省能源局的指導下,每年組織對虛擬電廠建設運營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結合運行情況持續優化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各類市場交易機制,評估總結虛擬電廠建設運營成效和存在問題,不斷優化完善政策機制,引導形成健康有序發展的良好環境。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實施,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調整執行。
附件1:《青海省虛擬電廠接入運行技術規范》
附件2:《虛擬電廠接入業務申請單》
附件1
青海省虛擬電廠接入運行技術規范
虛擬電廠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應具備對可調節資源進行聚合管理的能力,聚合對象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電動汽車(充電樁)、充(換)電設施、大數據中心、5G基站、高載能工業負荷等可調節資源。虛擬電廠運營商應自行建設虛擬電廠聚合運營平臺,并統一接入虛擬電廠管理平臺。虛擬電廠聚合運營平臺應滿足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要求。
一、系統功能要求
虛擬電廠聚合運營平臺建設應遵循GB/T32672—2016第6章系統功能要求,包括資源注冊功能、資源預測功能、資源管理功能、優化決策功能、運行評估功能和資源監測功能。
二、調節性能要求
1.調節容量。初期不低于5000千瓦,后期視虛擬電廠發展情況滾動修正。
2.響應時長。具備按照調節容量要求持續參與響應不小于1小時的能力,后期視虛擬電廠發展情況滾動修正。
3.響應時間。響應時間不應超過15分鐘。
4.調節速率。每分鐘調節速率不應低于最大調節能力的1%或100千瓦。
5.調節精度:以每15分鐘為一個周期計算偏差率并進行考核,要求不超過±20%。
三、系統性能要求
1.可靠性要求。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應不低于10000小時,年可用率應不低于99%。
2.數據存儲性能要求。虛擬電廠應具備生產數據存儲能力和歷史數據存儲能力,對于實際生產環境下超出存儲期限的數據應遷入歷史數據備份進行存儲,生產環境下的存儲期限應不少于3年;虛擬電廠存儲數據類型應包括資源運行數據、調控指令數據、市場交易數據,歷史數據的存儲時間宜不少于5年。
3.通信性能要求。內部通信要求可調節資源全數據上送虛擬電廠運營商系統的時間周期宜不大于30秒;外部通信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系統上送虛擬電廠管理平臺的時間周期應不大于1分鐘。
四、數據交互要求
1.數據接入要求。模型類數據:包括虛擬電廠標識、虛擬電廠名稱、最大負荷容量、單體負荷標識、單體負荷名稱、單體負荷地理位置、單體負荷額定功率等信息,模型類數據交互頻次不大于1天/次。運行類數據:包括虛擬電廠有功、電壓等遙測信息,單體負荷有功、電壓等遙測信息,運行類數據交互頻率不大于15分鐘/次。
2.數據同步要求。虛擬電廠聚合運營平臺應與虛擬電廠管理平臺配置時間同步對時(GPS或北斗)裝置并具備自動授時功能,確保本地數據和上送數據的時間標記準確和可靠。
3.通信接口要求。需支持IEC60870-5-104、DL476-92等網絡通信協議或WebService、E文件等通用接口。
4.網絡傳輸要求。網絡延時不超過500毫秒,數據丟包率不高于0.5%。
五、安全防護要求
虛擬電廠聚合運營平臺的網絡安全架構整體上遵循新型電力系統網絡安全防護體系設計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等級保護方面。應通過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測評機構的安全檢測認證,取得網絡安全等級保護2級及以上評測報告。
2.通信安全方面。應采用校驗技術保證通信過程中數據的完整性,與虛擬電廠管理平臺通信時應采用訪問控制、身份認證與數據加密等措施。采用公共互聯網傳輸信息時應采用HTTPS等安全的通信協議,且應根據交互數據類型,對關鍵業務信息和傳輸參數進行加密。
3.數據安全方面。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要求,涉及合同、交易等關鍵業務數據應采用加密存儲,應對重要數據分級分類,并采取技術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附件2
虛擬電廠接入業務申請單
填寫說明:首次接入虛擬電廠編號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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