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新建或改擴建風電生產項目時,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所制造的風電機組產品能源效率指標、噪聲指標應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限值要求。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在風電機組制造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落后機電設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產工藝,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或超過90%,生產過程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率應達到85%以上。
六、安全生產與勞動保障
(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和管理
(一)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合格廠商名錄》,定期發布我國風電產業的相關信息,以引導企業及社會的投資和產品技術發展方向。
(二)現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應在本準入標準頒布后半年內進行整改,整改不能達到準入標準要求的,不得享受國家在投資、稅收、土地、環保、信貸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合格廠商名錄》。
(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新建或改擴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必須經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對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投資管理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核準和備案相關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五)各省級地方工業主管部門、發改部門及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及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地方《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相關行業協會、標準化和認證機構要加強對國內外風電機組市場、風電機組技術發展及引進技術的分析研究,推廣風電機組行業環保、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加強標準體系建設;建立符合準入標準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準入標準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及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二)本準入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