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相串通報價,操縱或控制市場交易,哄抬或打壓交易價格的;
(三)電力用戶將所購交易電量轉售或變相轉售給其他用戶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電費,無償還能力或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予以解決的;
(五)不按交易結果簽訂合同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七)不服從電網調度命令的;
(八)其它違反交易規則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發改委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一)發生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時;
(二)交易平臺發生故障,直接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交易價格異動時;
(四)其它必要情況。
第五十五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變市場交易時間或暫停市場交易;
(二)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三)調整市場交易電量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