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方式增長迅速,太陽能熱利用持續增長,風電清潔供熱與生物質能供熱在示范應用的基礎上開始進入規模化發展階段,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更呈現較快增長,各地因地制宜開展了可再生能源供熱的實踐。例如,河北省雄縣中深層地熱實現地熱集中供暖330萬平方米,全部縣城幾乎都由地熱供暖,供暖費還略低于過去的燃煤供暖。山東省棲霞市利用生物質熱電聯產集中供暖250萬平方米,基本實現了縣城區域由生物質供暖。云南藏區利用小水電供暖,已在香格里拉市實施一期工程,供暖面積427萬平方米。到2015年底,包括風電清潔供熱、生物質能供熱、地熱能供熱等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利用合計約7億平方米,折合約2000萬噸標準煤。 從實地調研情況看,可再生能源供暖已具備可行性(參見附件)。目前,每戶居民年取暖費支付2000-3000元,收費標準一般為20元/平方米左右。空氣源熱泵在執行工商業用電價格(按0.75元/千瓦時計算)時供暖成本約34元/平方米,如執行民用電價谷電價格,供暖成本可降到20元/平方米左右。中深層地熱能供暖在執行居民電價(按0.5元/千瓦時計算)時供熱成本約20元/平方米,均接近目前居民實際采暖收費。風電供暖在輸配電價顯著降低、風電企業提供一定比例低價電的條件下,供暖成本可控制在25元/平方米以內。如果清潔取暖電價進一步降低,中深層地熱能和熱泵供暖可與現行燃煤取暖費用基本相當。
可再生能源適合分布式利用,在解決農村地區清潔取暖、替代散煤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在同樣的支持政策條件下,可再生能源供暖更具有優勢,在多種清潔能源取暖方式中,應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
(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供熱體制機制存在一些共性問題:一是城鎮供熱市場化程度低,城鎮供熱市場對社會投資開放不夠,供熱企業靠政府補貼生存,擁有新技術和成本優勢的可再生能源供熱企業很難進入城鎮供熱市場。二是供熱計量及收費不科學,按面積向用戶收費的供熱企業獲取政府政策保護下的壟斷利益,按吉焦(GJ)向供熱企業售熱的清潔供暖企業的熱價受到壓制,兩個環節的投資收益相差較大。三是供熱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建設投資缺口大,新建小區供熱、管網投資可由城市建設配套費解決(如鄭州市供熱管網按55元/平方米收取),但老舊小區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無資金來源,農村地區的供熱、管網投資缺乏可靠資金渠道。 同時,可再生能源供熱領域也存在著一些特殊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
1、缺乏清潔供暖統一規劃 一是各地在制定供暖規劃中仍較少考慮可再生能源供熱,而且供熱區域早已劃給燃煤供熱企業,除個別大型央企能夠進入地方供熱市場外(調研的地熱項目均為中石化新星公司開發、生物質發電項目為光大國際、中節能等央企投資建設開發),民營資本很難進入。二是不重視新能源供暖,除一些省(區、市)編制了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少數市(縣)制定了清潔能源方面的發展規劃(如河南蘭考縣、永城市等制定了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農村能源革命示范區建設規劃),多數地區在編制供暖規劃時未考慮優先利用本地的可再生能源。
2、可再生能源供熱缺乏支持政策 在風電清潔供暖方面。一是風電企業通過電網向電供熱企業售電,但受到現行電力交易和電價制約。風電企業可把保障性收購小時數之外的電量低價用于供暖,但很多地區的上網電量達不到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再加上輸配電價機制不靈活,無法做到電供暖成本與燃煤供暖成本相當。例如在張家口地區,采取谷電蓄熱方式供暖,如果單純考慮運營電費成本,電供暖企業用電價格盈虧平衡點為每千瓦時0.20元左右,考慮到固定資產投資回報、設備維護等因素,只有谷電電價達到0.15元/千瓦時才具備大規模推廣價值。風電企業可按0.05元/千瓦時電價上網,但需要電網企業將輸配電價降至0.1元以內。二是大規模利用風電供暖需擴建配電網,需要國家投資政策支持。
在地熱能供熱方面。一是地熱資源勘查程度普遍偏低,例如河南省只對11個省轄市城市淺層地熱能進行了評價,其它市和縣都沒有地熱能資料,編制地熱能利用規劃缺乏資源依據。二是政府部門缺乏協調機制,管理職能分散在國土、住建、能源等部門,相關政策不協調,限制了地熱能開發利用。三是地熱供暖項目用電價格執行大工業電價(0.75元/千瓦時左右),導致項目投資回報期較長。四是地熱資源開發技術標準不完整,不能適應地熱開發利用的需要。 在生物質供熱方面。一是燃料成本高,山東棲霞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所需生物質原料進廠價格接近400元/噸,且燃料收集困難,企業供暖成本居高不下,2016年公司供暖成本28.18元/平方米,政府部門批準的居民供暖收費為23元/平方米。二是沒有農林生物質收集補貼政策。目前,垃圾發電企業處理居民生活垃圾每噸有60~100元的垃圾處理補貼,生物質發電利用的是農林廢棄物,相當于處理農業垃圾,但沒有農林廢棄物垃圾處理的補貼政策。三是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缺乏與自身清潔環保特性相適應的專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四是缺乏完整的專業化原料收集、運輸、儲存及供應體系,收儲運效率低,難以滿足規模化利用的需要。
(三)已開展工作
近兩年來,我司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供熱的相關政策研究,推動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已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會同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國家地熱能研究中心等單位及相關領域專家,開展可再生能源供熱可行性、技術方案、經濟可行性、投資運營機制等方向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對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我們認真學習了習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在已開展研究等準備工作基礎上,提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供熱的工作設想,加快出臺《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供熱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意見稿)》)。 2017年2月16-22日,按照我局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作的統一部署,我司與局電力司、環保部大氣司及相關研究機構共同組成調研組,由梁志鵬同志帶隊,赴河北、山西、山東、河南等開展新能源供暖專題調研,重點了解新能源供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研究支持政策措施,并將相關內容納入本意見
二、《意見(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意見(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完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3部分、共18條,涵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供熱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主要任務、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以替代城鎮直接燃煤供熱和民用散煤取暖為重點領域,按照“優先利用、經濟高效、多能互補、綜合集成”的原則,樹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理念,將可再生能源供熱作為區域能源規劃、解決散煤替代的首要內容,通過在城鄉全面推廣可再生能源供熱技術,減少或避免在人口密集地區的煤炭直接燃燒,減少大氣污染,減緩對天然氣供應依賴,有效支撐能源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為生態文明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關于工作目標
《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到2020年,通過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熱,全國可再生能源供熱面積達到35億平方米左右,比2015年增加約28億平方米,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總計替代約1.5億噸標準煤。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積達到10億平方米,長三角地區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積達到5億平方米。特別是可以實現在城鎮和農村地區大量替代民用散煤取暖。
(三)關于主要任務
一是樹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理念,做好供熱統籌規劃。二是積極推廣地熱能熱利用。三是積極發展生物質能供熱。四是結合可再生能源消納推廣清潔電力供熱。五是大力推廣太陽能熱利用的多元化發展。此外,主要任務還包括大力推動城鎮可再生能源供熱發展、全面推廣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替代散煤、通過跨區域清潔電力消納創新供熱應用模式等內容。
(四)政策措施 為充分調動地方和企業積極性,確保可再生能源供熱能夠實現大規模推廣,《意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五項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加強規劃指導、建立促進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取暖電價機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供熱管理體系、完善新能源取暖財稅金融政策體系、建立嚴格的環境和排放標準等。
三、征求意見情況
起草過程中,我們就《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向局電力司、委價格司等相關部門提出了政策建議,并對電力司、價格司等清潔取暖相關文件會簽過程中及時溝通,又吸收了在北方四省新能源取暖實地調研過程中地方和主管部門、企業、研究機構等反應的意見,大部分已完全或部分體現在《意見(征求意見稿)》中。
附件:各類能源供暖技術經濟性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