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1)-(5)文件的內容:“十二五”第一、二批核準計劃內項目可以轉結到下一年度完成核準,個別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可以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進行置換;“十二五”第三、四批核準計劃內項目可以轉結到下一年度完成核準,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申請取消,不得置換;“十二五”第五批核準計劃內項目當年完成核準,未核準的項目將取消核準計劃,不得置換。
從(2)、(6)文件來看,“十二五”第二批核準計劃內項目,如未在2012年完成核準工作,原則結轉到2013年完成核準,但是實際核準時限延后兩年為2014年底,到2015年1月1日扔未完成核準,取消核準資格。項目核準時限較文件要求有所放寬。
三、“十三五”風電項目上報、核準管理要求
2015年5月15日,國能新能[2015]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確定了“十三五”期間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申報和管理要求。
(1)“棄風限電比例超過20%的地區不得安排新的建設項目”。
(2)“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年度的建設規模建議及相關材料報送我局,經統籌平衡后形成全國年度開發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發實施。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區、市)的年度開發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統一印發含項目清單的核準計劃。”
(3)“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需滿足至少1年的測風時間,落實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等條件,并在當年完成核準,無法按時核準的項目作廢,不得用其他項目置換。對年度開發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區、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