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到2020年風電發電與煤電上網電價相當,光伏發電與電網銷售電價相當”的目標要求,長期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各地新能源平衡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依據《可再生能源法》,決定適當調整新投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地面電站或按地面電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下同)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具體價格見附件一和附件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投運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今后經營期內出現運行成本大幅降低,相關新能源項目整體收益水平明顯偏高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適當降低上述標桿電價。
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午那個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其中,完成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80%的省份,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超低排放環保電價。
三、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確定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過頂的當地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