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上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備案(核準)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和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當年4月1日以后投運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當年的上網標桿電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一: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