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責任 強化懲戒
《安全生產法》頒布12年后大修
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該《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這是《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通過公布12年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改。
創新:力求好政策落地有聲
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此前表示,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已經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為推進依法治理、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也為我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的解讀,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有十大亮點:一是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二是建立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三是強化了“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四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五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六是建立了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八是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九是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十是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創新性地發揮了注冊安全生產工程師的專業作用,要求比較危險性的一些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高危和事故高發單位必須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企業必須要用注冊安全工程師這些專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基礎:做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記者發現,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針對性較原先來說更強。
比如,規定了企業內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機制。雖然之前的安全生產法律規章也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且相應的責任人、責任崗位也一一對應,但是事實上,通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很多地方仍然只是掛在墻上、應付相關部門檢查的擺設。
針對這種在很多地方存在的“公開的秘密”,此次修改之后的《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做實,建立了在企業內進行安全責任考核的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需要一定的資金成本支撐。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的要求,要求具實列支,專款專用,避免某些企業因費用成本在安全生產問題上偷工減料。
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的配備、職責規定更加嚴格。修改之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危化企業,生產、儲存企業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接受培訓,統一考試,取得資格方可上崗。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就擴大了范圍,將道路交通和金屬冶煉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也納入了考試的范圍。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機構的設計,原來規定是具備300人以上可以設立安全監管機構,現在降到了100人。凡是100人以上的企業都要設立安全監管機構。
層層轉包是我們國家建設合同里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層層轉包、轉包承租過程中必須得有安全生產義務的重新分配,對此,《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加強了對承發包方的管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這些規定使《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主體責任具有實在性和實效性。
處罰: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記者了解到,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吸取了實際執法中的一些經驗和教訓,對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全方位的加強,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如對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處罰,如果企業發生了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規定,一般是該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擔任這個行業安全生產企業負責人,而按照現在的規定,則是終身不得擔任。
再如發生事故的,不僅要處罰企業,還將同時處罰企業負責人。而對于沒有做培訓教育,或者培訓教育不如實記錄的企業,以及沒有做隱患排查、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也沒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演練等等的企業,按照以前的規定是先責令改正,不改的再罰款;而按照現在的規定,責令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這就對企業有了一定的威懾力,避免了部分企業的僥幸心理。
同時,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大大地提高了。對于一般事故,可以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較大事故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重大事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就是30人以上的事故,則處以500萬元到100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重特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如此大的罰款力度,再配合行政處分等其他措施,包括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足以對生產企業構成威懾力。難怪有法律專家認為,《安全生產法》經過修改后成為了我國最嚴格的專業領域行政法之一。
除了上述懲戒措施之外,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還強化了雙罰制度,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將會既罰企業也罰企業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也加強了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待解:安全生產的漫漫長路
《安全生產法》經過修改之后較之前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相對于復雜的現實情況而言,仍是“鞭長莫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仍有遺憾之處。
常紀文認為,《安全生產法》應當成為安全生產領域的一個基本法,這個基本法就應該由全國人大來通過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來通過,它應該涵蓋《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它應該是最重要的,主要的法律。但現在還是“三張皮”:《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職業病防治法》還是各自為政。雖然《安全生產法》的修改還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安全生產法》的協調性,但總體上來說,統一協調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中央特別制定了安全生產紅線制度,這次修法對安全生產紅線制度,比如安全生產的限制、禁止、鼓勵,這些戰略要求凸現不足。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探索比較成功的經驗,譬如說把隱患當做事故處理,沒有吸收進去。
監管體制仍然沒有得到理順,安監部門提出來的呼吁,就是理順綜合監管和直接監管的管理,可能由于部分阻力沒有進一步理順。雖然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把鄉鎮一級的監管也納入進去了,但現在有的鄉鎮根本沒有安全監管力度,即使有,專業性也不強,有很多是臨時工,所以,應該將“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的能力建設和力量建設”加上。而對于高危企業,修改后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強制性的信息公開義務。
常紀文表示,一些處罰的嚴厲性還是不夠。他舉例說,安全生產經常存在連續違法的現象,只要不發生事故負責人根本就不在乎,而一旦發生事故負責人就會逃跑。所以,針對這一問題,或許有必要借鑒《環保法》的修改經驗,引進“按日計罰”,就是按照違法天數來計算罰款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