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八)供電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國能監管[2013]408號)要求,公開用戶受電工程相關信息。
(九)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電力用戶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管理。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營業廳、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新聞媒體等多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同時通過網站鏈接、開設專欄等方式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的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編制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公開內容的用途。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電企業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