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新能[2012]371號文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方案》,文件要求組建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同時保留按國能新能[2011]156號文設立的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我國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總站均設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在文件中,國家能源局再次強調了工程質量監督是我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國家核準(審批)或列入核準計劃管理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項目,按照項目核準(審批)文件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同步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未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按照該文件的規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總站-分站-項目站”三級管理體系。分站是總站派出機構,由總站統一規劃,按省或區域合理設置。水電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按項目、流域、大型基地設立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在十八大勝利召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蓬勃發展,電力體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國家能源局頒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方案,對于在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行業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