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規定》指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行政處罰堅持調查、審查、決定相分離,建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的工作機制。
《規定》明確,涉及電力安全生產的行政處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準》規定了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明確了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裁量制,即劃分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明確了當事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規〔2022〕114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現將修訂后的《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8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現將修訂后的《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