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根據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研究制訂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2020版)》(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主要內容做政策解讀。
1、《辦法》制訂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能源結構優化和低碳轉型要求。截至2019年底,全國風電、光伏累計裝機超過2億千瓦,占全國電力裝機比重超過20%,正加快從補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轉變。受資源稟賦、土地屋頂成本等因素制約,目前本市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在全市用電消納占比較低。為進一步優化城市能源結構、促進清潔低碳發展,需要大力支持發展本地新能源。
二是國家新能源政策調整要求。由于新能源成本快速下降、技術效率提升較大、發展規模爆發式增長,近年來國家實行了下調標桿電價、推動補貼競爭配置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擬在“十四五”期間全面取消國家補貼,同時鼓勵地方出臺扶持政策。本市新一輪扶持政策對推動全市新能源穩步進入平價自主發展階段十分關鍵。
三是國家可再生配額考核要求。國家已下達2020年全口徑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權重和激勵性消納權重考核指標,后續對本市的考核指標可能還將逐年增大。隨著新能源開發重心逐步從西部向中東部、從集中向分散轉變,本市要緊抓機遇,聚焦海上風電和分布式光伏兩大關鍵領域持續發力,高質量完成本市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國家可再生配額考核目標。
2、《辦法》制訂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辦法》延續以往的目錄管理、度電補貼模式,同時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本市實際做了相應調整。一是以效定獎、分類扶持。對列入目錄的項目,度電獎勵標準按不同類型特點分類確定。二是總體下調、動態退坡。風電、光伏新一輪獎勵補貼標準根據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趨勢進行了適當下調。三是提高效率、加強監管。壓實區級屬地管理和電網行業責任,通過信息化系統提高第三方補貼審核效率。
3、《辦法》支持范圍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適用2019年-2021年投產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支持范圍包括海上風電、光伏項目、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及光伏開發模式創新專項示范項目。支持方式為5年度電獎勵,單個項目年度獎勵上限不超過5000萬元,已享受其他市級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風電項目:取消陸上風電獎勵,近海風電獎勵標準為度電0.1元。光伏項目:光伏電站2019年獎勵標準為度電0.3元;普通分布式項目和戶用光伏2019年獎勵標準為度電0.15元;繼續給予學校屋頂光伏項目較高獎勵標準為度電0.36元。此外,為適應光伏成本下降趨勢,2020年和2021年的獎勵標準在2019年基礎上分別減少1/3和2/3。
4、《辦法》針對新冠疫情影響有何考慮?
為落實國家關于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有關要求,減輕疫情對光伏行業的沖擊,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辦法》對享受2019年、2020年獎勵政策的光伏項目并網時間均延后半年,即2019年底前完成備案并開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網的項目,可享受2019年的獎勵標準;2020年內完成備案并開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網的項目,可享受2020年的獎勵標準。
5、《辦法》對獎勵資金操作流程有什么要求?
《辦法》對獎勵資金操作流程做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資金申報時間要求,嚴格按照本市獎勵目錄,市電力公司于每季度第二個月底前上報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二是壓實區級監管責任。各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屬地監管,會同各供電公司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相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區的節能降碳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三是啟動建立信息化監測體系,提高補貼資金審核效率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