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廣西發改委下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撤銷灌陽南江風電項目核準文件的通知》,原因是由于原廣西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長李向幸收受賄賂、違規審批。
50MW風電項目被撤銷
據了解,廣西發改委下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撤銷灌陽南江風電項目核準文件的通知》,是由于原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李向幸利用職務便利,在風電項目開發建設及安排裝機容量等方面為私營企業主謝某某提供幫助,違規收受其財物。
其所涉及的灌陽南江50MW千瓦風電項目違規列入廣西2017年風電建設開發方案,并于2017年11月獲廣西發改委委核準(核準文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灌陽南江風電場工程核準的批復》,核準文號:桂發改能源〔2017〕1398號)。
根據公開信息獲悉,廣西灌陽南江風電項目開發商為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公司,投資金額為4億元,計劃安裝2MW風電機組25臺,總裝機容量50MW。地點位于廣西省桂林市灌陽縣西南側茶灣、西山一帶山脊、山包區域。于2017年11月項目核準,建設周期為2017至2018年。但目前尚未開工建設,仍處于工程設計階段。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2號)第56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
經核實,灌陽南江風電項目目前尚未開工建設,廣西發改委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給能源局局長送金條、犀牛角制品共值379萬余元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58萬余元。5月15日下午,灌陽縣公安局原主任科員謝某單位行賄罪一案在秀峰區人民法院宣判,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謝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出生于1972年的謝某是灌陽縣人,曾任桂林市灌陽縣公安局主任科員。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謝某被檢察機關批捕。
秀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與石某系夫妻關系。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公司——— 桂林市富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杰公司)與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興公司)的經營活動,其實均由謝某負責。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謝某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8萬余元。
2011年,富杰公司與灌陽縣政府簽訂協議,由該公司開發灌陽縣江東新區項目。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為謀求時任灌陽縣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總指揮范某(另案處理)的關照,謝某先后6次在其辦公室及范某家中等地,送給其人民幣60萬元及金條1根,共計87萬多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為使富杰公司承建的灌陽縣創業大廈基礎工程項目新增造價及為富興公司取得南江風電場項目、東鑫風電場項目的開發權,謝某找到時任灌陽縣政協主席、灌陽縣風電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蔣某(另案處理)幫忙,送給對方共值85.2萬元的金條3根。
2016年12月,富興公司與灌陽縣政府簽訂協議,由富興公司負責開發灌陽南江風電場工程項目。為謀求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能源局局長李某(另案處理)的關照及獲批更多風電建設容量,謝某于2017年至2018年年初,分兩次在李某的辦公室送給其金條共12根、犀牛角制品1個,共值379萬余元。
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富杰公司、富興公司及被告人謝某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審理查明后,判決桂林市富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桂林富興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謝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李向幸一審獲刑10年
據南寧中院微信公號披露,10月24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向幸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向幸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經濟處(原工業經濟發展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煤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申報資金、項目審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送予的現金、黃金共計折合人民幣544.212萬元以及犀牛角碗1只。
另查明被告人李向幸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謝某財物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伍某170萬元的事實。
案發后,李向幸的親友已代其將涉案款物全部退出。
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向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李向幸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罪行,違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向幸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