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管建議
新能源規劃不應當僅僅是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規劃,而是使涉及包括電源、電網、用戶在內的電力系統整體規劃,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新能源大量并網的西北電網電源和電網規劃問題,轉變新能源規劃監管思路,提出了如下建議:
(1)促進新能源與其他電源統一規劃
要確保新能源優先調度、全額收購,客觀上需要其他電源具備和新能源相匹配的靈活調節能力,因此,新能源要做到與其他電源的統一規劃。
一方面,需要將調節靈活性納入電源規劃的考慮范圍:1)加強燃氣機組、抽水蓄能電站等靈活電源的建設;2)轉變火電發展思路,新建煤電不僅要滿足容量需求,也要考慮調節能力需求;對現有熱電進行改造,使其得以發揮調峰潛力,幫助新能源消納;3)開展光熱、電池等儲能的專項規劃,通過增加儲能環節,實現能源的梯級利用,減少資源浪費。
另一方面,需要轉變傳統的以電力電量平衡為依據的電源規劃方法,加強新能源出力特性的分析,采用國際上廣泛采用的基于概率理論新型電力系統規劃方法,對系統對新能源的接納能力進行有效評估,避免大量新能源的盲目上網無法消納,做到電源建設適度超前于當地負荷發展水平。
(2)促進新能源與電網統一規劃
應該明確新能源在電力系統中的地位,督促電網企業在總體規劃中為近期和遠期新能源發展創造足夠的發展空間,變被動調整為主動適應性規劃,并及時公布電網對新能源的接納能力;督促發電企業在電源規劃中與電網規劃中長期發展思路保持一致,引導新能源規劃理性進行;對于大型新能源發電基地,提前做好促進新能源消納的電網規劃方案,實現新能源電源發展規劃與電網發展規劃的統一協調。
(3)注重電源和電網在建設時序上的銜接
新能源發電項目和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工期不匹配的現象已經對新能源發電的接入和送出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十三五”期間應該從監督機制、規劃內容上解決新能源發電和電網的建設時序的銜接問題,切實有效推進新能源和電網前期工作協調一致。尤其是電價調整方面,要注重評估新能源電價調節對新能源無序搶裝的影響,提高電價調整透明度,統籌安排電價調整和項目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