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全面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要交給市場。加強對市場價格的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價格行為。推動形成由能源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環境補償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機制。穩妥處理和逐步減少交叉補貼。
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推進定價公開透明。健全政府在重要民生和部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的監管制度。落實和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用能需求。
(三)創新能源科學管理模式。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健全戰略謀劃、規劃實施、政策配套、監管到位的能源科學管理模式。
加強戰略規劃引領。加強能源重大問題的戰略謀劃,加強頂層設計,不斷提高能源宏觀管理的全局性、前瞻性、針對性。做好能源規劃、年度計劃及各類專項規劃之間的有機銜接,建立規劃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考核機制,保障規劃有效落實,進一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和約束力。創新和完善能源宏觀調控,按照總量調節和定向施策并舉、短期和中長期結合、國內和國際統籌、改革和發展協調的要求,推動實現能源總量和強度控制、優化能源結構、防控風險、保護環境。
創新宏觀政策配套機制。完善鼓勵清潔能源加快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投融資機制。加強用能權與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以及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制度相銜接,統籌推進能源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研究完善礦產資源權益金及配套制度,維護資源所有者和投資者權益,健全政府依法有序投放、企業公開公平競爭的能源礦業資源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支撐能源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服務體系。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計量體系和能源消費總量、環境質量、節能減排等目標考核體系,推進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加強能源信息收集整理,及時跟蹤研究國內外能源發展情況及動態。
重塑能源監管體系。統籌能源管理體制改革,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能源監管職責。推進能源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保障政府科學決策、市場有序發展。完善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權責清晰、規則統一、方式得當、執法有力的現代能源監管框架。持續提升監管效能。完善能源市場準入制度,統一準入“門檻”,強化資源、環境、安全等技術標準。運用市場、信用、法治等手段,加強對能源市場主體行為的持續性動態監管,防范安全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創新監管方法和手段,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以能源法治平衡各方利益,以能源法治凝聚能源改革共識,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建立科學完備、先進適用的能源法律法規體系。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規體系,加強能源監管法律法規建設,研究完善相關配套實施細則,做好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
及時修訂廢止阻礙改革、落后于實踐發展的法律法規。增強能源法律法規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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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