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014年,中國風電政策看點頗豐。我國政府仍將風電發展作為能源革命、能源結構調整和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環,加以大力支持。陸上電價進行了調整,海上電價順利出臺,陸上和海上風電的核準工作也有序進行。雖然2013年棄風限電有所緩解,但國家主管部門仍在2014年出臺多項舉措力圖進一步減少棄風限電,同時開始實施風電整機及關鍵零部件型式認證,建立全國風電設備質量信息監測評價體系。
回顧2014年,中國風電政策看點頗豐。我國政府仍將風電發展作為能源革命、能源結構調整和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環,加以大力支持。陸上電價進行了調整,海上電價順利出臺,陸上和海上風電的核準工作也有序進行。雖然2013年棄風限電有所緩解,但國家主管部門仍在2014年出臺多項舉措力圖進一步減少棄風限電,同時開始實施風電整機及關鍵零部件型式認證,建立全國風電設備質量信息監測評價體系。
戰略與計劃
在核準計劃或建設方案方面,2014年我國相關主管部門主要發布了三個更受關注的文件。
第一個文件是與核準計劃相關的《關于印發“十二五”第四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的通知》。其中列出了“十二五”期間第四批風電核準計劃的項目總裝機容量2760萬千瓦。并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做好這些列入核準計劃的項目的配套電網建設、并網支持性文件辦理、電網接入和消納等工作,從而確保配套電網建設與風電項目建設同步投產和運行。在此批核準的項目中,低風速地區的項目占比明顯較高,棄風限電地區的項目占比更低。而在此之前,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加強風電項目核準計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取消了納入“十二五”第一批核準計劃管理的30個項目,共計174.35萬千瓦。原因是這些項目雖然已列入“十二五”第一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但并未完成核準工作。
與上述兩個文件有所不同的是,《關于印發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的通知》主要涉及了我國海上風電項目的建設計劃。該“方案”涉及天津、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八個省市,共44個項目,總裝機容量為1053萬千瓦。與之前8月份全國海上風電促進會上公布的“草案”相比,增加了26萬千瓦容量。同時規定,列入此方案的項目,相當于列入了核準計劃,因此需在有效期內核準。同時該方案還強調,為規范海上風電設備市場秩序,開發企業選用的海上風電機組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認證,未通過認證的設備不能參加投標。
對于風電發展的工作計劃和未來戰略,2014年的不少政府文件、研究報告都有涉及,其中三個文件最受矚目。
2014年新年始伊,針對當年的能源工作,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與就地消納結合,穩步推進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確定2014年的新增風電裝機目標為18GW。要求制訂、完善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全額保障性收購等管理辦法,逐步降低風電成本,力爭2020年前實現與火電平價。優化風電開發布局,加快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風能資源開發。有序推進9個大型風電基地及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合理確定風電消納范圍,緩解棄風棄電問題。穩步發展海上風電。
3月24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的《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對能源領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方案”確定了4個方面13項重點任務。其中2個方面與風電發展有直接關系:其一是要求通過加大向重點區域送電規模、推進油品質量升級、增加天然氣供應、安全高效推進核電建設以及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大幅提高清潔能源供應能力,為能源結構調整提供保障。其二是從長遠出發,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重點推動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推廣分布式供能方式和加快儲能技術研發應用,實現能源行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有幾點涉及到了風電。在推行區域差別化能源政策方面,要求大力優化東部地區能源結構,鼓勵發展有競爭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優化能源結構方面,要求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降低煤炭消費比重,推動能源結構持續優化。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提出的發展計劃與國家能源局在《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內容基本相同。
以上三個文件在涉及到風電的條款中,基本上都使用了“積極發展”或“大力發展”等字眼,但在《關于印發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到2020年“風電與煤電上網電價相當”,仍不免引起廣泛爭議。有專家認為這樣的目標對風電發展并非利好,意味著國家或將壓縮風電上網電價。并且該目標也可能較難實現,因為電價下降的必要前提是技術進步或成本下降,風電技術在短期內很難大幅度的進步,而設備成本的壓縮已經相當困難,工程、人工成本仍在不斷上升。何況如果將環境污染、工人傷亡、地形改變、交通運輸成本及煤電補貼等完全成本進行測算對比后,目前的風電電價并不高,其完全成本與煤電相比差不多,甚至還低。
從2014年的一些政策和報告中可以發現,國家對于風電乃至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目標和發展期望較高,對于風電產業發展基本有利,這在國家能源局于1月8日發布的《關于公布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產業園區)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于8月20日公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也有直接體現?!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中部分省、區、市新增鼓勵類產業涉及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產業?!蛾P于公布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產業園區)名單(第一批)的通知》所附的名單中,則確定了包括北京市昌平區等81個城市和8個產業園區為第一批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產業園區。
管理與規范
為了促進風電產業的有序健康發展,主管部門在2014年出臺了一系列規范風電市場、風電開發的管理通知。其中,國家能源局于7月29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和9月5日發布的《關于規范風電設備市場秩序有關要求的通知》分別對風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風電設備市場提出了要求。
《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主要涉及了五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有三個方面的內容涉及到了風電消納問題,國家主管部門對于該問題的關注可見一斑。這三個方面主要包括:
其一,電網企業要根據風電發展規劃和風電項目前期安排認真開展風電消納市場評估,周密論證電網接入系統技術方案,加強和項目建設單位的溝通銜接,為風電開發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其二,電網企業應根據年度實施方案,認真做好風電場項目接入以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工作,及時完成各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專題評審,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將風電送出工程投資列入當年或次年年度投資計劃,及時開工建設,確保與風電項目同步投產。國家能源局對項目接入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公布結果。其三,堅持把風電運行狀況作為風電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對市場消納能力充足,不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原則上不限制新建項目規模;對局部地區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應限制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并避免新建項目在棄風限電地區的布局;對于棄風限電情況較為嚴重的省(區、市),原則上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鼓勵建設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
此外,該文件還對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的其他細節工作做了要求: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風電項目應有不少于一個完整年的測風資料,測風數據有效完整率不低于90%,并應落實土地使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建設條件。國家能源局匯總形成風電年度實施方案,并于年初公布。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風電項目作為享受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的依據。統籌推進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積極支持風電供暖項目。
《關于規范風電設備市場秩序有關要求的通知》對出質保問題進行了要求:通過統一質量保證期驗收的技術規范、建立質量保證期驗收和爭議解決機制、強化出質保驗收信息公開,來規范風電設備質量驗收工作。該通知也對招標工作進行了規范性要求:嚴禁地方政府干預招投標工作、建立規范透明的風電設備市場、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來構建公平、公正、開放的招標采購市場。同時,通知還談到通過建立全國風電設備質量信息監測評價體系、加強風電設備質量問題分析、加強風電市場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工作來加強風電設備市場的信息披露和監管。
此外,“通知”使用了較大的篇幅,對加強檢測認證確保風電設備質量提出了三點要求,并明確指出接入電網的風電機組及關鍵零部件必須經過型式認證:一是實施風電設備型式認證。接入公共電網(含分布式項目)的新建風力發電項目所采用的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須進行型式認證。2015年7月1日起實施。二是強化型式認證結果的信用。風電開發企業進行設備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通過型式認證的產品。通過認證的風電設備,任何企業應采用相應的結果,不得要求重復檢測。三是加強檢測認證能力建設。
除對風電設備認證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外,2014年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下達2014年第一批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及其附件里,共羅列了627項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其中涉及風電產業的有38項,分為風電工程建設、方法、產品和管理4類標準。
并網與消納
在風電的并網與消納工作上,除《關于加強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在三個方面有所涉及外,國家能源局于4月14日出臺了更有針對性的《關于做好2014年風電并網消納工作的通知》,總結了2013年我國風電并網和消納取得了積極成效,嚴重的棄風限電得到了有效緩解,內蒙古、吉林、甘肅酒泉等棄風嚴重地區的限電比例有下降,全國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同比增長180小時左右,其風量同比下降50億千瓦時。
該通知以附件形式將2013年度各省(區、市)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進行了公布,同時還對2014年的風電并網和消納工作提出了要求:充分認識風電消納的重要性、著力保障重點地區的風電消納、加強風電基地配套送出通道建設、大力推動分散風能資源的開發建設、優化風電并網運行和調度管理、做好風電并網服務。
在上述文件發布之前,國家能源局為了規范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提供保障,曾于2月28日發布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對自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之日起,電網企業組織研究并出具書面答復的期限進行了規定,其中,對風電站電源項目的該期限規定為不超過30個工作日。另外還規定,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議,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于接網協議約定時間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關于風電消納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月18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中也有所涉及。第十一條中提到年度發電計劃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第十四條提到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高效、低排放燃煤機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機組發電。第十五條則要求送受電應貫徹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充分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第十七條要求電網企業應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的并網措施??稍偕茉窗l電企業應滿足并網運行的標準和要求,加強資源預測,保障運行平穩。第二十條要求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峰。第三十三條則指出,電力供需形勢緩和時,在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對燃煤機組生產運行進行優化組合,有序調停部分機組,提高發電負荷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