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優先發電制度
(一)優先發電基本內容。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充分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予以保障,目前不參與市場競爭。
(二)優先發電適用范圍。為便于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調峰調頻電量優先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在采暖期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一類優先保障。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為減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電、核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二類優先保障。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兼顧經濟性和調節性的原則,合理確定優先順序。
(三)優先發電保障措施。一是留足計劃空間。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二是加強電力外送和消納。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原則上應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比例。三是統一預測出力。調度機構統一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發電出力預測,并充分利用水電預報調度成果,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工作,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面臨棄水棄風棄光情況時,及時預告有關情況,及時公開相關調度和機組運行信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出力預測工作,并將預測結果報相應調度機構。四是組織實施替代,同時實現優先發可交易。修訂火電運行技術規范,提高調峰靈活性,為消納可再生能源騰出調峰空間。鼓勵開展替代發電、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四、切實保障電力電量平衡
未建立現貨市場的地區,應以現有發用電計劃工作為基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參照以下步驟做好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工作。
(一)做好供需平衡預測。每年年底,各地預測來年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情況,預測總發用電量,測算跨省跨區送受電電量(含優先發電部分、市場交易部分),測算本地區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點對網發電機組視同為受電地區發電企業。
(二)安排優先發電。優先安排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發電;根據電網調峰調頻需要,合理安排調峰調頻電量;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兼顧資源條件、系統需要,合理安排水電發電;兼顧調峰需要,合理安排核電發電;安排余熱余壓余氣發電;考慮節能環保水平,安排高效節能、超低排放的燃煤機組發電。
(三)組織直接交易。組織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通過雙邊交易或多邊交易等方式,確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盡可能確保用戶用電負荷特性不得惡化,避免加大電網調峰壓力;盡可能避免非理性競爭,保障可持續發展。其中,供熱比重大的地區,直接交易不得影響低谷電力平衡和保障供熱需要;水電比重大的地區,直接交易應區分豐水期、枯水期電量。
(四)扣除相應容量。為促進直接交易價格合理反映電力資源產品價值,在安排計劃電量時,原則上應根據直接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容量。為調動發電企業參與積極性,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可根據對應用戶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本地工業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
(五)安排好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扣除直接交易的發電量、發電容量后,剩余發電量、發電容量可以按照現行的差別電量計劃制定規則,考慮年度檢修計劃后,確定發電計劃。計劃電量執行政府定價。電力企業應根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協商簽訂購售電合同。
(六)實施替代發電。發電計劃確定后,在滿足安全和供熱等約束條件下,組織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或集中撮合等方式實施替代發電,促進節能減排。計劃電量和直接交易電量,均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替代發電。
(七)保障電力平衡。所有統調發電機組均承擔電力平衡和調峰調頻任務,對應的電量為調峰調頻電量,計入計劃電量,原調度方式不變。
(八)適時調整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通過調整方案,確保交易電量得以執行。可于四季度,根據直接交易電量變化、用電增速變化,以及有關獎懲因素等,按照上述規則調整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并簽訂調整補充協議。
五、積極推進直接交易
通過建立、規范和完善直接交易機制,促進中長期電力交易的發展,加快市場化改革進程。
(一)用戶準入范圍。允許一定電壓等級或容量的用戶參與直接交易;允許售電公司參與;允許地方電網和躉售縣參與;允許產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整體參與。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產業政策,以及能耗、環保水平等完善準入條件,并盡可能采用負面清單、注冊制方式。選擇直接交易的用戶,原則上應全部電量參與
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
(二)發電準入范圍。允許火電、水電參與直接交易;鼓勵核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嘗試參與;火電機組中,超低排放的燃煤發電機組優先參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節水指標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違規建設等電源項目不得參與。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發電產業政策,以及發電機組容量、能耗、環保水平等完善準入條件,并盡可能采用負面清單方式。發電機組參與直接交易的容量應保持合理比例,以便保持調峰調頻能力、避免影響供需平衡。
(三)交易方式和期限。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用戶可以自愿參與直接交易,協商確定多年、年度、季度、月度、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既可以通過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多邊撮合交易實現;一旦參與,不得隨意退出。年度交易量確定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月度電量調整。直接交易合同原則上至少為期一年,雙方必須約定違約責任,否則合同不得中途中止。具備條件的,允許部分或全部轉讓合同,即賣電方可以買電、買電方也可以賣電,以降低參與方的違約風險。
(四)直接交易價格。對于發電企業與用戶、售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初步實現由市場形成,即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上網電價,按照用戶、售電主體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含線損、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等。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擴大電力直接交易參與范圍的地區,可采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