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管企業轉向管資本
在國企管理上,《意見》指出,要從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同時,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界定監管邊界。
這被普遍認為是此次國企改革的一大放權措施。
目前,在國有資產管理構架上,是國資監管機構和國企兩級管理。之后,對那些不受直接監管的企業,國資監管機構將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些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履行管理職責。
這種三層管理模式顯然參考了新加坡由財政部,淡馬錫控股公司和國聯企業組成的“淡馬錫模式”。但這種模式是否能夠成功移植到中國依然沒有答案。
國務院研究室綜合經濟司副司長范必曾在《財新周刊》撰寫專欄提及,曾與一批國企老總赴新加坡培訓,期間淡馬錫高管談到淡馬錫在收購企業后不派董事,而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一批獨立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來決定高管人選和激勵機制。這引起學員們的巨大困惑。不派董事怎么體現淡馬錫的所有權、決策權?如何保證公司經營方向符合淡馬錫的要求?當時學員們普遍認為這一方法在中國難以推行。
范必認為,實行以管資本為主的改革,意味著國企要從多重目標轉向以股東回報為主的目標。
在資本運作方面,意見表示,要大力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創造條件實現集團公司集體上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與董事會制度一樣,實現集團公司整體上市也是本次《意見》作為中央文件首次明確提出。以前在國企改革中提主業整體上市,這與集團公司整體上市意義完全不同,意味著國企也包括央企有可能在集團公司層面引入新的投資者,進行改制和上市。
張文魁介紹,以前,許多國企只有下級公司上市,搞公司制改革,相當于“舊體制的大本營還在,只是派出一些先遣部隊去改”。“這就好像下水游泳,集團公司不改,等于留了一只手抓岸,導致整個集團不能下海去暢游,游不動也游不遠。”張文魁說。
漫長的國企改革
《意見》在最后一章要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
此前,5月8日,國務院曾批轉發改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里面提到了至少15份配套文件。外界將此解讀為,國企改革將以“1+N”的文件體系實施。
在這個體系里,“1”即今天發布的《指導意見》,而可能將會發布的“N”個配套文件包括:1)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等系列配套文件;2)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方案;3)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方案;4)完善中央企業董事會董事評價辦法;5)中央企業分類考核實施細則;6)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7)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8)健全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9)國有企業內部監督機制;10)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指導意見;11)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制定相關配套政策;12)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總體方案;13)鼓勵和規范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14)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15)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等。
這些方案和細則都還有待未來進一步明確。但不少研究國企改革的專家擔心,這些文件的起草與出臺會拖延國企改革的進程。事實上,此次《意見》從起草到出臺的過程就經歷了漫長的等待,凸顯中央在國企改革上的慎重和各方利益博弈的激烈。
早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就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宣布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從那以來,全國陸續有23個省市出臺了本地的國企改革方案,分別就在國企內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進行了各有特色的嘗試(相關內容詳見財新周刊報道“再改國企”)。
但由于“頂層設計”遲遲不出,各地“等文件”心態嚴重。許多人開始紛紛猜測《意見》將于何時發布,在今年5月、8月底和9月7日都曾傳出《意見》將要公開發布的消息。
李曙光認為,這主要是各方在兩個話語體系間猶豫和搖擺,一個涉及到憲法、涉及到意識形態的問題,另外一個又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效率問題。“過多地強調意識形態和對國有企業政治上的監管的話,勢必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效率;如果強調效率,又擔心出現意識形態的問題。”李曙光說。
清華大學蘇世民學者項目主任李稻葵則認為,當前改革動力不足,源于缺少對政府官員的正面激勵。李稻葵在2015“夏季達沃斯”財新早餐會中表示,改革的主要障礙不在高層,而在于中層沒有動力。改革容易出矛盾,一出矛盾就調查,一調查就把歷史上的問題拿出來說。因此,如何激勵官員,包括國企高層管理人員將成為本次國企改革能否快速推行的關鍵。
回顧歷史,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歷三輪國企改革。
第一輪國企改革始于1984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啟動以國企改革為中心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主要通過擴大自主權和利潤留成、利改稅、承包經營責任制等改革措施,將國企從人財物、產供銷“大一統”的計劃經濟模式轉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二輪始于1997 年,國企通過兼并重組、下崗分流和債轉股等措施,提高盈利能力,探索建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同時推動了一批包括央企在內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第三輪始于2002年,十六大決定啟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2003年成立國資委,改變過去“五龍治水”的局面,形成以國資委為核心、以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的國資管理體制。從2013年開始的國企改革是第四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