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維引導打造優質產業
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高技術含量產業。如何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扶持產業內的優質企業上,并以此帶動整個產業的發展?《辦法》對此作出了回應,并從多個層次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管理進行了創新。
在專項資金的分配方面,《辦法》規定,資金分配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競爭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據實結算等方式。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要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成本,其中的關鍵是要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而競爭性分配就是要實現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擇優補貼。
為了引導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范圍給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范,等等。
張平表示,此次發布的《辦法》對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范圍調整較大。這是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管理目標的一次創新,對于整個產業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引導作用。
對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張平表示,將專項資金投入到建設以國家需要和市場需求為導向、產學研融商相結合的可再生能源創新平臺方面,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平臺建設,可以整合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科技資源,加快可再生能源研究成果共享與轉化,組建指導、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緊密結合的創新團隊,集中整合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優勢資源和領先技術,提高可再生能源產業整體的技術含金量,全面提升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水平和產業競爭力。
《辦法》還對財政資金的支持方式進行了調整。《辦法》規定,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采用獎勵、補助、貼息等方式支持并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對此,楊志勇表示,財政資金要發揮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重點就是要建立起很好的扶持規則。有別于此前的無償資金支持,獎勵、補貼和貼息這三種方式引入了一定的市場機制,更加務實,注重資金扶持效果和對產業內優質企業的傾斜。
事實上,《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產業多維度的引導作用,主要是希望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自身能力的建設。政府層面的支持不能一直持續,隨著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創新和成本下降,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的較量最終將迎來拐點,走向市場化發展的軌道。
期待實施細則出臺
《辦法》傳遞出的財政扶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改革方向,讓業界對專項資金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更加期待。
降本是當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當務之急,而降本的關鍵還在技術創新。對此,張平建議,科技創新決定可再生能源的未來,要以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可再生能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的有效結合,以共同突破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