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的規定。
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公司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
公司與公司第一大股東及關聯企業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均履行了公司的決策程序,交易價格按照市場原則確定,未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8)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
公司最近三年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守法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2、審議通過了關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議案。
該項議案同意票11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票。
為做強做大公司新能源產業,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擬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主板發行上市,具體情況如下:
(1)上市地點:香港聯交所主板。
(2)發行股票種類:H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以普通股形式)。
(3)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幣。
(4)發行對象:本次發行對象包括香港公眾投資者、符合投資資格的美國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他投資者。
(5)上市時間:本次發行的具體上市時間將根據境外資本市場狀況、審批進展及其他情況決定。
(6)發行方式:包括1)香港公開發售,即在香港向公眾人士發售H股; 2)國際配售,即依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項下S條例在美國境外配售H股(此次國際配售不會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項下144A規則,在美國境內向合資格機構投資者發行H股)。
(7)發行規模:根據香港聯交所關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規定和新特能源未來發展的資金需求,本次發行的H股股數不超過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的30%(未考慮超額配售權的行使)。
(8)定價方式:本次發行價格將在充分考慮新特能源現有股東及境外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根據國際慣例,結合發行時境外資本市場情況、新特能源所處行業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場認購情況,根據路演和簿記的結果確定。
(9)承銷方式:本次發行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
(10)申請已發行的非上市內資股轉換成H股:在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地有關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及要求的條件下,新特能源擬在本次H股發行前或上市后,擇機向監管機構申請將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未上市內資股轉為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并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1)募集資金用途:新特能源本次境外公開發行H股所募集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后用于以下用途:建設運營光伏、風能電站,擴大公司光伏、風能電站EPC及BT業務規模,補充營運資金。
具體發行規模確定以后,如出現募集資金不足項目資金需求的情況,新特能源將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由于該方案為初步方案,尚須提交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核準,為確保新特能源到境外上市的申請工作順利進行,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或調整新特能源境外上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