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價格改革、《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版本)發布、《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本月一一出臺,與能源產業關系密切的重要政策、規劃接踵而來。政策“紅利”之下,能源產業將迎來怎樣的改變?
“應該說明確價格改革信號、政府核準下放以及出臺《行動計劃》這三者是相互配套的關系,前兩者為《行動計劃》的提出和落實提供了有效地保障。
從這些政策釋放的信號來看,能源行業未來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更快地進入市場時代。”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周大地說。
總量控制是前提
加強能源總量控制意味著什么?國家能源局相關人士表示,此舉意味著各地方不能再什么賺錢就批什么,就多鼓勵發展什么。國家規劃了多少,各地就得嚴格執行。
“從近日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來看,能源領域的最大特點是總量控制先行,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規劃內核準的要求首次寫進了《目錄》;其次是‘有收有放’,大型的水庫和水利工程的政府核準進行了上收,抽水蓄能電站、火電站、熱電站等都已經下放。”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副所長汪文祥表示。
對比2014年和2013年版本的《目錄》,此次能源領域政府核準下放到地方的項目包括:抽水蓄能電站、火電站、熱電站。而原本出現在2013年版本《目錄》中的原油、天然氣開發等應報國務院備案的項目不再出現在2014年的目錄中。
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風電站這三個項目,《目錄》中明確標注了“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總量控制很快被證明并非一句虛談。但在緊隨《目錄》出臺的《行動計劃》中,對到2020年的能源總量控制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48億噸標準煤左右,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42億噸左右。
周大地對此表示:“雖然《行動計劃》提出了許多具體的目標,但應該看到能源總量控制已經成為了能源產業發展的主導思想,在一步步地具體化和落實。”
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能源結構的優化訴求也在此次《行動計劃》中得以體現。發展非化石能源與化石能源高效清潔利用并舉,要大幅增加風電、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電消費比重。2020年,非化石能源將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
針對霧霾“重災區”的京津冀地區,《行動計劃》還具體提出,削減京津冀魯、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煤炭消費總量。加大高耗能產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擴大外來電、天然氣及非化石能源供應規模,耗煤項目實現煤炭減量替代。2020年,京津冀魯四省市煤炭消費比2012年凈削減1億噸,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
價格改革是抓手
總量控制之外,價格改革也成為貫穿能源行業發展的一條主線。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1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推進價格改革,更大程度讓市場定價;決定實施普遍性降費,進一步為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減負添力。其中涉及到能源價格時會議提出,要充分考慮競爭條件和對市場、社會的影響,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環保等價格形成機制,疏導價格矛盾。
在周大地看來,此后《核準目錄》和《行動計劃》的發布與價改信號的釋放遙相呼應。
“能源類產品的價格之所以難放開,除了自然壟斷環節之外,該競爭的環節沒有競爭是重要原因。而在準入方面行政管制的放松更有利于增加這些領域的競爭主體,為競爭環節市場化價格的到來做好鋪墊。”有業內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行動計劃》則為這條價格市場化之路提出了更明確的導向:推進石油、天然氣、電力等領域價格改革,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天然氣井口價格及銷售價格、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由市場形成,輸配電價和油氣管輸價格由政府定價。
“這次的表述已經很清晰,輸配電價和油氣管輸價格屬于自然壟斷領域,必須由政府定價,而其他價格都屬于競爭環節的價格,在建立公平的準入機制之后,價格競爭的時機就成熟了。”周大地說。
當然,受訪專家也提出,盡管市場化價格的時代正在到來,但是以目前我國能源的對外依賴程度來看,如果不再行政定價,價改不一定將會帶來“降價”。“這就是為什么國務院不希望價格改革得過于快,像這次《行動計劃》就提出了將天然氣的占比大大提高。可想而知,隨之而來的一定是能源價格的上漲。”周大地說。
監管上位,行政審批將繼續下放
“不僅是能源領域,整個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環節決定了監管越來越重要,而行政審批將進一步下放。”汪文祥告訴筆者。
行政審批下放對于能源領域的意義在于,促進實現了更公平的市場準入制度。此次《行動計劃》中已經明確的體現: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能源市場體系。深入推進政企分開,分離自然壟斷業務和競爭性業務,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推動能源投資主體多元化。
“能源領域的負面清單中主要可能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國家能源戰略儲備、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工程等等。”國家能源局相關人士表示:“其實在此次《核準目錄》上已經有‘負面清單’思維的體現,涉及移民的水庫、涉及水土保持的大型水利工程、新建的煤與瓦斯(如初)、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都進行了權利上收或禁止,其余基本都是放開。未來這種思路將貫穿整個行政審批體系。”
在監管方面,《行動計劃》提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健全能源監管體系。加強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快簡政放權,繼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強化能源監管,健全監管組織體系和法規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