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外,個別前置條件審批在地方層面尚未實現同步下放。如陜西省政府將110千伏電網項目核準權下放至地市發改委,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同步下放有關審批權限,但目前項目環評審批尚未實現同步下放。
今年上半年,國家能源局對江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專項監管時,也發現了上述問題。監管報告稱,盡管國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準或備案權限下放,但前置審批部門或相關聯部門沒有同時下放相應審批權限,項目業主仍需赴上級相關部門辦理所需手續,其中土地、環評、安全預評價等審批手續相對復雜,導致簡政放權的綜合成效未能完全體現。
把“簡政”放在突出位置
針對此情況,能源主管部門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部分臨時性措施予以緩解。如個別地市發改委采取了“容缺預審”,即對暫缺個別審批前置條件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按規定補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先受理預審的辦法,以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另外,行政審批內容存在互為前置的情況仍然存在。盡管江蘇省發改委在《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對于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取消出具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在前置審批手續齊備的前提下直接辦理項目核準手續”,但由于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套落實措施不到位、不協調,部分地區反而出現項目業主因無“路條”而無法辦理國土、規劃等手續的現象。
同期,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本輪專項監管中發現,個別火電項目存在 “未批先建”、“核準未建”的情況;部分電網項目存在“核準未建”和“未按核準建設”的情況;個別煤炭項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況;個別煤炭企業存在超能力開采的情況。
西北能源監管局建議,進一步簡政放權,特別要把“簡政”放在突出位置,依法行政,優化項目審批程序、規范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國家層面進一步加強指導、明確要求,修訂有關能源項目核準的管理辦法,統一出臺有關簡化能源項目審批程序和審查內容的政策,消除“簡政”顧慮,鼓勵和要求地方政府積極“簡政”、大膽創新,切實推進簡政放權在地方層面的落實。
記者獲悉,為做好簡政放權后的監管,國家能源局專門制定《關于電力建設項目簡政放權后加強同步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行業簡政放權實現無縫對接有關要求的通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