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六、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市調水的城市供水項目,由項目涉及的設區的市政府協商聯合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七、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新(擴)建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畝及以上、不足600畝或規劃(或實際)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不足15億元的中小型主題公園,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對一次規劃分期建設或實施擴建的主題公園項目,按照項目累計總占地面積和累計總投資確定規模等級。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七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七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商務部和地方政府核準。
九、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億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省政府商務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