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4〕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投資體制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三、項目核準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辦法,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履行核準職責。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要密切配合,改進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四、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根據需要征求省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目錄規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核準權限。目錄規定“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錄與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配套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即行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在跨市河流上建設的或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水事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