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奈曼旗公安局將周波一案移送至奈曼旗檢察院。奈曼旗檢察院受理后,兩次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補充偵查,最終于2010年2月24日向奈曼旗法院提起公訴。
奈曼旗檢察院指控周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預付款1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寶華倫公司及其周波的刑事責任。
接到起訴書后,周波及其辯護律師當即向奈曼旗法院提起管轄異議。他們認為,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應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奈曼旗公、檢、法等機關對此案無管轄權。奈曼旗法院應當依法將此案退回奈曼旗檢察院。
奈曼旗法院就周波案的管轄權問題通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內蒙古高級法院請示,2010年6月10日,內蒙古高級法院以(2010)內刑二他字第2號文件答復:同意通遼市中級法院的意見,本案應由遼寧省或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此批復,奈曼旗法院裁定,對周波被指控合同詐騙一案中止審理。不久,奈曼旗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發生變化為由要求對該案撤回起訴,奈曼旗法院認為,公訴機關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遂依法裁定準許奈曼旗檢察院撤訴。
2010年11月12日,周波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審。之后,周波開始奔波在申訴的道路上。2012年上半年,公安部為此事專門成立了督導組,并于2012年6月專程前往內蒙古督辦此案。在公安部督導組的督辦下,直到2012年9月18日,奈曼旗公安局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4條,以在法定的強制措施解除后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為由決定撤銷此案。
至此,這場跨越內蒙古、遼寧兩省區,歷時三年之久的“合同詐騙案”落下帷幕。
巨額損失誰來賠償
雖然案子撤銷了,但是再次回到營口,眼前的一幕已經人是物非。寶華倫公司的牌子已經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遼寧華隆風機科技有限公司。周波忍不住悲上心頭。
周波告訴記者,為了寶華倫公司,他傾注了無數心血,才將其打造成當時國內少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風電企業之一。然而,辦案機關在他羈押期間,乘人之危,迫使他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將價值5000多萬的寶華倫公司以800萬的價格轉讓給了營口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數年的努力功虧一簣。
周波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奈曼旗公安局依法向周波追繳1000萬元預付款,并強行扣押其30萬元作為利息。據了解,這些款項并沒有進入奈曼旗公安局的賬戶,而是分別進入兩個其他賬戶。其中近200萬元進入了辦案人員個人的賬戶,其余830余萬元則進入了奈曼旗民族職業中學餐飲服務中心的賬戶。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案件撤銷后,公安機關扣押、凍結和查封的與案件相關財產應當返還、解凍或者解封。奈曼旗公安局向周波追繳1000萬元預付款及其30萬元利息目前在哪里,無從得知。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這1030萬元至今沒有返還周波。
寶華倫公司及其周波的案子發生后,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兼風能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風能協會理事長、世界風能協會主席賀德馨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他說,寶華倫公司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一個事件。增加利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完成能源轉型,發展綠色經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夢的一個重要的途徑。有誠信從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業的企業應當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不是毫無事實依據的懷疑和扼殺。
為了協助寶華倫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2012年5月4日,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專門就“遼寧寶華倫風機制造有限公司1.3MW風力發電機組”情況作出說明。該委員會認為,寶華倫公司制造的1.3MW風力發電機組是由中航集團直升機研究所設計的定槳距失速型發電機組。該產品組裝后在丹麥MITA公司參與下進行了調試,并通知我風能專委會單位北京鑒衡認證中心。由于當時技術文件尚未完全符合認證要求的原因未進行設計評估,但是風能專委會認為:寶華倫公司制造的1.3兆瓦風力發電機組是一個實際研發的產品。